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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16:34:07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523    评论:0
导读

一、城建档案利用必须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我馆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利用者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及利用者身份证。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等单位,需出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  (三)产权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询应当出

  一、城建档案利用必须遵循合法、便捷和维护档案安全的原则,我馆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利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利用者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及利用者身份证。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等单位,需出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

  (三)产权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询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询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

  通过买卖、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形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查询利用城建档案,应提供购房合同、拍卖合同、付款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法院判决等能够说明权属转移的有效证明。

  (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查询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出具有效物业管理合同或协议 。

  (五)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查询城建档案的需出具当事人委托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以及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查询城建档案的,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

  (七)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城建档案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建设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审批文件。

  (八)查阅非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必须提供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查阅的证明、利用单位介绍信。

  受他人委托代理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境外人员需出示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利用者所有提供材料应为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返还利用者,复印件留存本馆。

  四、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如实填写《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之后,方可查询利用。

  五、本馆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并复制馆藏城建档案的,须提交查档申请,注明查阅目的与内容,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馆藏城建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七、档案利用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保密负责。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摘录、复印、拍摄、勾划、涂改、损毁、丢弃、盗窃、伪造。

  八、档案利用者应爱护公共场所物品,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持阅览大厅整洁、安静,严禁吸烟、喧哗。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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