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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档案馆档案查询利用文明服务暂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22:17:40    浏览次数:227    评论:0
导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馆藏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接待利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查询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档案资源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馆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和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查询办法。 第三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馆藏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接待利用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查询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档案资源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馆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和所采用的各种形式的查询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查询,依规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馆藏档案的数量、分类、内容和档案目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打好查询服务的坚实基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不断改进服态度,提高服务层次,提升服务质量,做到业务知识“零”盲点,优质服务“零”距离,查档结果“零”投诉。
    第六条 在查档接待室建立共产党员示范岗,持续开展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利用者至上的理念,恪守职责,严于律已,转变作风,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准时上岗,按时下班,以热心、耐心和细心接待查档利用者。
    第七条 实行接待利用“一窗受理、首问负责”机制,坚持以马上就办为原则,不断提高查询利用的效率和速度。
    第八条 虚心倾听档案利用诉求,认真解答查询工作疑问,积极细心查找申请利用的档案,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检索到的档案或政府公开信息。
    第九条 认真落实档案保密规定控制和查询工作程序,对控制利用的档案,或查档利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告知相关查询规定,并做好详细地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查档利用者需要复制的档案或政府公开信息,在允许范围内的应立即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立即复制的,应与查档利用者协商办理。对于不允许复制的,应向查档利用者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以查档接待窗口、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和档案网站为载体,以多样化、人性化服务为依托,采取咨询、函查、电话查询、网上预约、在线查阅等多种服务形式,服务基层,服务百姓,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二条 以信函、电话、传真方式查询利用档案资料或政府公开信息的,在收到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查档利用者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三条 推行“走出去、送档上门”服务,把档案资料复印件、档案资料汇编、档案资料光盘,送到乡村,送到企业,送到社区,送到机关。
    第十四条 开展节假日和双休日查询服务,对于一些急需查询档案资料的查询利用者,可提前预约具体时间和查询内容,工作人员到查档接待室进行服务。
    第十五条 经常保持查档接待室环境卫生,为查档利用者提供老花镜、放大镜、便民笺、休息场所和饮用水,使查档利用者更为方便。
    第十六条 对于前来查询、但本馆没有的档案资料的查档利用者,应向其说明情况,并提供查询的渠道或方法。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档案馆
                                                                                      2013年6月28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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