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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的通知》(苏人通【1998】17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22:52:48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3173    评论:0
导读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最近,国家人事部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3号文,要求对赎卖工龄等违反工龄政策的做法,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据了解,我省也有少数地区或部门,自行放宽工龄计算的口径,不经人事部门审批自行更改工作人员工龄等做法,这都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家人事部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3号文,要求对赎卖工龄等违反工龄政策的做法,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据了解,我省也有少数地区或部门,自行放宽工龄计算的口径,不经人事部门审批自行更改工作人员工龄等做法,这都严重违反了国家及我省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严肃工龄政策,加强工龄管理,现就如何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不得随意放宽工龄计算口径或另行制定新的关于工龄计算政策。有关工龄计算的政策或口径只能由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统一制定。

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作人员工龄。确有工作人员符合政策需要更改工龄的,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原始材料,单位应根据个人申请对其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上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呈报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或更改工作人员的工龄,对未经人事部门审批,由各单位自行更改的职工工龄,各级人事部门在进行工资审批或职工退休审批时一律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的一切矛盾和后果也由本单位承担。

三、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我们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陆续制定一些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办法,对工龄管理的政策以及工龄的管理审批程序予以规范,以方便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操作。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开政策口子,如有想法和建议可及时报告。以便我们在制定省统一政策时统盘考虑。

四、各部门、各单位为适应当前机构改革需要而制定的各项内部改革措施,一定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现有政策,凡与国家及省定政策相悖的,应予纠正。要坚决杜绝对工龄“一次性买断”等错误做法。各级人事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工龄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当前机构改革大局的稳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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