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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22:55:11    来源:网络    作者:档案之窗    浏览次数:1776    评论:0
导读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干部档案材料的归类,特制订《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第一类 履历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均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干部档案材料的归类,特制订《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第一类 履历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均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
    (2)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3)以履历为主,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
    (4)其它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简历方面情况的各种表格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个人填写的履历表应对照档案中原始记载进行审查,并加盖主管干部单位的公章。经审查凡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写;
    (2)为使干部档案不断补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应立即填写中组部新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3.属于人事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组织上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材料等是承办人作为工作参考使用的材料,不属于干部档案归档内容,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经历、参加重大政治历史活动、思想变化过程、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包括干部历史自传、干部自传、思想自传、反省自传、小史、小传及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请入团、入党时写了具有自传内容的申请书,如该人档案中没有自传材料,可将此材料归入第二类。
    3.组织上对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或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归入第五类。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类 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阶段、时期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对干部个人的优缺点和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形成的评价性材料,均应归入第三类。
    第三类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
   (2)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3)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5)作为干部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6)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如反映干部“文革”中的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等;
   (7)主审机关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结论(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
    (1)经组织上研究形成的对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价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盖公章的),应归入本人档案,没经组织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为干部、人事部门使用干部参考材料,不归入档案。考核中的记录、索取的证明材料也不归入干部档案;
    (2)经过组织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鉴定意见没盖公章的应补盖公章后再归档;
    (3)鉴定会发言记录、谈话记录、头尾不清、无落款单位、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得归档,已归入的应剔出归入文书档案或登记销毁;
    (4)“文革”中“五七”战土插队时做的鉴定,有不实之词的要剔出销毁,在“清队"和“文革”期间的整党中写的鉴定,因受派性、极左思潮影响,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应清除销毁;
    (5)从干部本人档案中摘录的反映干部表现和优缺点的材料不应归档。
    3.跨类材料的处理:
    (1)干部评级鉴定,转正定级鉴定表、军衔鉴定表等有审批手续的材料应归第九类;
    (2)作为《干部任免呈报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的考察材料应与《干部任免呈报表》一起归入第九类;
    (3)学生鉴定中包括学习成绩在内的登记表归第四类。
    4.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此类材料主要是指反映干部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的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核、审批材料。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有:
    (1)报考高、中等学校考生登记表、审查表;
    (2)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统一分配登记表;
    (3)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材料。
    (4)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记分册;
    (5)学历证明材料,认定干部文化程度呈报表、审批表;
    (6)授予学位的决定;
    (7)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
    (8)评聘(套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9)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
    (10)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省、地(市)以上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该材料应由有关部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分别摘录,并注明原件出处和形成日期,加盖组织公章后归入本类);
(11)优秀论文、科研成果获奖通知书。
2.以下材料不得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1)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干部本人写的业务论述、论文、技术报告、技术总结、情报、技术动态、技术设计与图纸、教学改革论述、工、农业生产管理论述、实习报告、答辩记录等材料;
(2)报考和毕业的各科试卷、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作业、答辩记录、准考证、入学通知书等;
以上材料可按有关规定归入科技、专业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
(3)成人自学考试和政治理论学习的单裆成绩单、结业证等暂不归档,待学习全部结业或毕业时发给毕业证明、学历证明或成绩表再归档;
(4)未经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以上教委正式承认和验印的各种函授大学等发给的学历证明及毕业证明等不得归档;
(5)班组、科室搞的月、季考绩材料不归档。如无年度考核材料,而该材料又能反映干部本人技术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的可归档。
3.应注意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调到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工作后,其业务考绩档案应单独立卷,随干部档案一起转有关部门与干部档案一起保管。
4.本类材料也应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相对集中排列。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1.凡是组织上对干部本人政治历史和经历、出身、成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包括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形成的材料都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政治历史(被捕、被俘、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社会团体,在敌伪党政军中任职等)问题的审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检举材料、本人交待及对结论的意见;
(2)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3)审干中形成的审干登记表、干部审查表、肃反审查表、党员审查表和交待关系登记表;
(4)一般历史问题结论材料和主要证明材料;
(5)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原档案中已有的可不再归档);
(6)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
(7)“文革”前和“文革”期间,对干部一个问题多次审查的结论(批注)、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
(8)确定和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结论以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和个人申请等;
(9)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主要证实材料。
2.政治历史问题复查材料的归档,要注意以下问题:
(1)“文革”前的冤、假、错案材料,归原结论、复查结论、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诉材料;
(2)“文革”中形成的政审材料,复查后,凡定性准确的,归复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及本人交待材料(原定性时形成的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的不撤出),凡主要情节失实的和冤、假、错案甄别平反后,档案中只归重新做的结论;部分事实搞错或原定性不准确,需要改变原结论的,应将复查结论、复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及原结论材料一并归档;
(3)在审干肃反中,因政治历史问题被限制使用的干部,经复查,凡由主管部门做出“撤销”限制使用决定的,应把复查决定同原决定一并归档;
(4)直系亲属和同学、同事等的平反通知书在其档案中无情况反映的一般不归档,在本人档案中有历史记载的亦可归档;
(5)因所谓“海外关系"而形成的违反党的统战政策的各种歧视性的材料、表格,如“海外关系调查表”以及与国外亲友通讯、通汇、通邮的材料都应作销毁处理。
3.错归类材料的纠正:
(1)“机要人员审查表”放在第一类的,应改归第五类;
(2)‘‘交待资产阶级社会关系表"放在第一类的,应改归第五类。
4.下列材料不得归档:
(1)信封、函调信索要卡片、外调提纲、调查线索、外调介绍信、审查结论和调查报告草稿;
(2)审查结论打印件底稿(应归文书档案);
(3)未经查证核实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
5.本类材料按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上级批复,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对集中排列。如分为历史问题的证实、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的证实、党籍问题的证实等若干部分。在每一部分中再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社会关系的证实材料,如果材料较多,应按关系的远近来排列,如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同志朋友等。对非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和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在排序上应有所区别,应分别将每次审查的材料按上述的排序要求进行排列,才能使材料条理,眉目清楚、方便查阅利用。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
1.凡已经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共青团员及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归入本类,主要有: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凡有多份的,可归入l—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一般只放一份,可选择内容比较完整,离转正时间较近的一份);
(2)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3)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4)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5)“文革"中突击发展党员被取消党籍的处理报告、上级组织意见、决定;
(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7)团员登记表、超龄离团审批表;
(8)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或被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等。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入党申请书较多的,应选取最早或接近入党时间的一至二份较系统的归档,对于祥细交待本人历史、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有重要领导批示的申请书应归档,基余多余的可以剔出。
(2)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姿格的,如已形成关于取消预备党员的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等材料的,应将其处理意见、处分决定归档,其《入党志愿书》不再收集归档;如未形成处理意见等单行材料的,应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标记;
(3)干部被开除党籍、团籍后,应在其入党、入团志愿书的封面上注明被开除党、团籍的时间,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上注明已被开除党团籍。
(4)“文革"中入党,其《入党志愿书》中有不实之词的,  如果是组织上填写的意见,应在备考表上加以说明,干部本人写的不需涂抹、勾划或删改,也不需要更改或说明;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应由党委或  支部暂存,待转正办完组织手续后再将材料归档;
(6)已填写了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没批准入党,这样的材料没生效,不归档。
3.下列材料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入党时党组织找干部本人的谈话记录、召开群众座谈会的个人发言记录,支部大会讨论入党时每个党员的发言记录,多份重复的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和转正时发给党员的通知书,培养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登记表”、小组鉴定等。
4.第六类材料的排序应将入团、入党和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分别排列。志愿书放在各自材料的前面,然后排列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团员)登记表等。党(团)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材料
1.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授奖决定、审批表、先进事迹、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等材料均应归入第七类。主要有:
(1)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2)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3)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审批表、登记表;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审批表;
(5)拔尖人才审批表;
(6)正式命名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及立功受勋、嘉奖材料;
(7)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呈报)表;
(8)优秀党、团员学生登记表;
(9)通报表扬材料;
(10)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正式审批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头尾不清、文字杂乱的奖励材料不归档,已归档的可清出登记销毁;
(2)未批准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等,原整理的事迹材料不归档。
3.本类材料亦应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每次的奖励材料应将组织的审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类 处分材料
1.凡因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材料均应归入本类。主要是:
(1)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
(2)通报批评材料;
(3)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4)撤销处分材料;
(5)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刑事判决书;
(6)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7)确属错误,组织上未给予处分的,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交待或检查材料;
(8)“三反五反"运动中问题比较严重,有组织意见的坦白交待登记表、检查登记表、坦白书、保证书、检讨书;
(9)反右斗争中错定右派的决定(结论),平反改正结论(报告)及所依据材料;
(10)反右倾运动中受处分的甄别平反材料;
(11)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对象的审查结论(决    定),审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材料(结论为说错话办错事的有关材料不归本人档案,应归文书档案);
(12)“文革”中高等院校记录在案人员的综合材料和用人单位的复查材料;
(13)核查中定的“文革中犯严重错误”和“三种人”错误的上级批复文件、处分决定、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对结论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和申诉材料;
(14)核查中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认定为“文革中犯一般性错误”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审查意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即考察材料);
(15)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和本人检查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中监委、中组部1958年规定,干部档案中不存违纪问题的调查证明材料。对这部分材料,如果是最近几年形成的,应清出退原单位归文书(案件)档案,如属于“文革”前存入档案现在又不便退回的,可经过鉴别清理,将有价值的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存档。如只有揭发检举材料,一般性问题的抽出登记销毁,问题较大的抽出转有关单位处理。
(2)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应归第八类。
(3)处分材料中不允许缺少个人的检查交待材料,如材料只有一份,原件需要存文书档案或案件档案时,可将复印件归档.并在材料上注明原件存入何档案,以备查考。
(4)未经组织调查处理的检举揭发交待材料,应抽出交主管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但有的检举揭发材料,虽未经组织处理,只要本人承认事实存在,并写有检查材料,这样的检举揭发材料不能抽出,应将检举揭发与本人检查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3.第八类材料应按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凡复查后对原结论、决定处分撤销改正的,应将改正结论或决定报告排在前,原结论处分决定排在后。
第九类 干部工资、任免、待遇,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
1.凡由组织上填写呈报审批干部任免、选举,授衔晋级、军队转业、退(离)休、出国审查等事项,形成的手续完备的表格材料归入此类。主要有:
(1)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
(2)调整工资、工资改革,提职、兑现工资、转正定级人员审批表、奖励工资、津贴审批表;
(3)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
(4)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5)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
(6)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及公务员过渡登记表;
(7)招工、入伍(兵役)审批表、登记表;
(8)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
(9)干部调动审批表;
(10)退职、退(离)休审批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审批表;
(1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12)当选为县团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调干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等不属于干部档案材料,不要归入干部档案,应归文书或会计档案。
(2)干部任免通知不归本类,但需将其任职情况填入《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中。
(3)“文革"期间填写的干部任免呈报表等,个别地方有不实之词的,不能剔出,应按中组部规定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要说明的主要是指组织上给写的鉴定、意见或评语中有定性戴帽一类的问题,如“叛徒”、“特务”、“反革命”、“走资派”、“执行修正主义路线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等帽子,或不适当地认定为“丧失立场、重用坏人”、“恶毒攻击”等影响对干部的使用和需要澄清是非的问题。
(4)在清档中,对不实之词已做了勾抹、剪裁等技术处理的,也要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如在组织意见中写有“站错队”、“老保”之类话的,由于“文革”中一些重大是非问题已经清楚,可不再加备注意见。
(5)需备注的材料应由负责复查或清理材料的单位填写“备考表”。在“备考表”中应注明是第几类第几份材料中的某段话是不实之词,并加盖公章,存入干部档案卷尾。
3.本类材料应根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凡以上九类材料未包括的,对组织上了解干部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有:
(1)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
(2)民事纠纷判决书、调解书;
(3)工伤、职业病、可做享受劳保待遇或提前退(离)休依据的体检证明材料;
(4)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
(5)本人历次所写的思想小结、总结等材料;
(6)干部逝世后的讣告、悼词、生平;
(7)非正常死亡的调查处理材料,善后处理意见、死亡通知书(报告单)、遗书等;
(8)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9)未被批准的知名人士所写的入党申请书等;
(10)自愿生育一个孩的审批表等。
2.不应归档的材料:
(1)党外人士在过去运动中所写的交心材料;
(2)应由本人保存的独生子女证、任命通知书、奖状、结婚证书、私人日记信件等。
3.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总之,分类时不能一律简单地按材料的名头(称)归类,应按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归类;对于混类材料,以哪类内容为主,就归到哪类里。
 
(文/档案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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