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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4 00:31:01    浏览次数:956    评论:0
导读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    文号:发布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档案和利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
  
  文号:发布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档案和利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监督系统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技术监督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档案是指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技术监督部门)在党务、行政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地建设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技术监督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解决档案荼在机构、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技术监督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技术监督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档案工作应由一名领导主管,并能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部门文书和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归档后的整理、鉴定、统计、移交、保管;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提供利用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
  
  (三)对本地区技术监督系统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本地区技术监督系统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档案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参加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重要科技成果鉴定和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档案管理业务水平。
  
  (二)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行政职务的评定、聘任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三)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档案人员的专业技术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十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员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后定期向本部门档案机构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案卷的质量应当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几个单位或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项目,应在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明确档案的归档责任。一般情况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全套档案,协作单位可视需要归档保存有关档案并向主办单位报送复制件。
  
  第十三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
  
  (一)凡本单位文书档案的文件材料,每年年底要做好本年度文件归档工作,在第二年的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部门。
  
  (二)凡本单位技术档案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在办理完毕后,随时立卷归档,随时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在文件形成单位立卷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分类、编目,加工整理。
  
  第十五条技术监督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在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年到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下)保存。
  
  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要在要在本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档案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提出调整和销毁档案的意见;需销毁的档案要造册登记,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与方法实施销毁。
  
  第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如发现有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规定向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有专用档案库房和足够的档案设备,并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档案密级的调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技术监督工作秘密》办理。
  
  第五章档案和利用
  
  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各种类型的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技术监督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可靠信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随时掌握档案利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规,如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泄(失)密、违法携带出境、侵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技术监督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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