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法规标准 » 档案标准 » 正文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4 00:34:10    浏览次数:1248    评论:0
导读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档案局    文号:国档联发[1986]7号    发布日期:1986-10-7    执行日期:1986-1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宣传报道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宣传事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档案局
  
  文号:国档联发[1986]7号
  
  发布日期:1986-10-7
  
  执行日期:1986-1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宣传报道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宣传事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是指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单位(以下简称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各新闻单位宣传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各新闻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全国各行各业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面貌,是进行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宣传报道档案是各新闻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工作中,应该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整理、保管好宣传报道档案,确保它的完整与安全,是各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由办公厅(室)或总编室主任直接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中央级新闻单位设立综合档案管理处(科),省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管理科,地(市)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室,县级新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各级新闻单位档案人员的编制,可根据档案数量的多少和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
  
  各新闻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宣传报道档案所需经费,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由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归档的范围
  
  第六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为本报、本社、本台(以下简称本单位)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本单位转载各报刊文章的原件和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
  
  第七条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撰写和修改的重要稿件原稿。
  
  第八条本单位定稿发表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社论、评论、编辑部文章、评论员文章、观察家文章、重要述评的原稿和改样。
  
  第九条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
  
  第十条本单位组织的专题调查报告的原稿和改样;经本单位调查处理的重要的读者来信(听众、观众来信)原稿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单位记者采写并被评为年度省级以上好稿的稿件原稿和改样。
  
  第十二条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报纸和各种有关宣传报道业务的出版物。
  
  第十三条本台播出的重要新闻、通讯及各种专题节目的稿件原稿;本台为各国电台、各国电台为本台组织的重要节目稿。
  
  第十四条本台节目时间表、电视节目串联单及重要电视片的解说词。
  
  第十五条本厂摄制的新闻纪录影片的完成台本、分镜头本、解说词等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七条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各行各业改革和生产建设主要面貌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和英雄模范人物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八条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外国首脑、驻华使节及外国代表团负责人来华的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九条本台录制播放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出的戏剧、音乐、曲艺、广播剧、电视剧(指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录像带。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形成的艺术材料,属艺术档案)等文艺节目以及其他具有欣赏和保存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原版和配套的文字资料。
  
  第二十条本台录制播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专栏节目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与外国电视台合拍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为外国电视台、外国电视台为本台组织的电视节目的录像带。
  
  第二十一条本厂摄制的各种新闻纪录影片(包括新闻杂志片和重要的纪录片)的原画面底片、录音声带底片、声画合成反正片、标准拷贝片。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
  
  各新闻单位为采编、发稿、播放工作需要而搜集的文字材料、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作为资料保存。
  
  第三章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各新闻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将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并作为有关人员的职责。宣传报道完毕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应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第二十四条稿件可采用按时间、问题(节目、栏目)或时间、人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并拟出确切的标题,填写目录。
  
  第二十五条录音带、录像带应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要声音清楚、画面清晰。
  
  第二十六条照片按问题、地点、人物、时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照片说明要写清新闻五要素,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并分类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宣传报道档案的齐全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销毁和带走应归档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和新闻影片。
  
  第四章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声像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保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宣传报道档案的管理要标准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档案的检索、编目、统计等项工作并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的缩微技术、通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管理自动化,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改善宣传报道档案的保管条件,要有必要的设施和工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鼠)、防潮、防高温、防日晒。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
  
  1、保存录音带、录像带的库房,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设计;温度要保持在十八摄氏度至二十四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要避开三十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2、保存照片、新闻影片的库房,要有专用的设备和必须的防护措施。照片库房温度要保持在十五摄氏度至二十五摄氏度之间,湿度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间。影片库房要特别注意防火,温度要保持恒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五摄氏度,湿度保持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间。影片出库时,必须在缓冲间放置二十四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宣传报道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
  
  录音带、录像带要定期进行检查,根据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重新缠绕一次,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补救。
  
  照片底片要定期进行检查,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时,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宣传报道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或机构变动时,应该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利用和统计
  
  第三十三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确定提供利用的范围,对于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采取不同的借阅办法,提出相应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地提供档案为宣传工作服务。
  
  第三十五条查阅涉及国家机密的文字材料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只供本单位在工作中查考使用;提供这些档案为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
  
  第三十七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载体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保护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报表。
  
  第六章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根据《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办公厅(室)主持,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逐件地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十九条已经鉴定准备销毁的各种载体的宣传报道档案材料,要逐件地编造清册,由鉴定小组审定后,申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时,鉴定小组应指定二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应根据销毁清册,对被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地核对,确认无误时,方可销毁,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关键词: 档案 单位 新闻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811/2270.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kf@dawindow.com。
 

Copyright © 2018 档案之窗(dawindow.com)     深圳司捷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474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