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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研究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7 13:57:25    浏览次数:203    评论:0
导读

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的完整生命历程中,其价值形态不断变化,历经现行价值、凭证价值到历史研究价值的转化。不动产档案作为不动产文件、数据的最终归属,兼具兔证与研究双重价值。研究不动产档案的形成与生存环境,从文

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的完整生命历程中,其价值形态不断变化,历经现行价值、凭证价值到历史研究价值的转化。不动产档案作为不动产文件、数据的最终归属,兼具兔证与研究双重价值。研究不动产档案的形成与生存环境,从文件形成阶段伊始梳理不动产档案的运动轨迹,对分析不动产档案的价值形态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研究背景
  在大数据、“互联网+”这样的大环境下,数据的获取和利用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为应对新环境下的新形势,各政府部门纷纷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提升自身的信息服务水平,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由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应该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远程查询和共享数据的新特点和新需要,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
  国土部于2014年9月审核通过了“国土资源云”建设总体框架,将以“国土资源云”为基础,加快推进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8月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m。由此还将提供远程?搜?等更加便捷的查询功能,并不断深化和完善现有的数据共享等功能的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新的信息服务环境下信息需求的动态性、时效性等新要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应注意思考的一种最佳实践思路。可以说,没有信息网络平台的支撑,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就无从谈起。
  2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1)原有基础差异大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出台之前,主要由国土、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各部门也有独立的档案登记部门。对于产权的登记、确权、测绘、发证等方面的标准,不同的机构有不同规定,其系统编码和测绘比例也不尽相同。分散的档案管理导致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不规范,档案管理水平不一致,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当前数据整合难度加大的根本原因。
  (2)制度不完善
  国家和各省市虽已相继出台了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和实施办法,但不够全面和完善。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整合,不动产登记档案也需要移交,对于做出移交国家相关规定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需要各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导致基础好、档案数量少的地方整合、移交相对容易,一些档案数量多、整合难度大的地方执行困难,对统一登记工作的效率影?较大。
  (3)利用需求与服务水平的矛盾
  随着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查询量日益增加和利用需求的多样化,需求和服务水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出来。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媒体和新技术给用户获取信息、查询信息和共享信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信息需求量上涨,信息用户数量增加。二是信息用户的增多给人力有限的传统信息服务带来较大压力,利用者追求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而处于变更调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法提供令使用者完全满意的服务。
  3 改进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措施
  不动产档案管理者是负责不动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登记、统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不动产管理主体,尤其是对基层档案员的管理,有利于确保不动产档案集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基层档案工作者档案管理能力的渠道主要有:
  (1)提高不动产基层领域建档意识,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活动。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千一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首先,基层档案管理者应该提高不动产领域的建档意识,因地制宜地建设不动产特色档案,为本地区的文化资源建设服务。对于能够反映或代表地域文化特征的不动产档案资源,要加强整合和收集,建设专业档案馆作为永久保存机构,其他涉及该领域档案资料的综合档案室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其次,要加强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尤其是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技术知识和专业素养,对于相关搜案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及考核培训等具体内容,还要通过出台专口的配套规章予W规定,W此提升档案管理的准入口槛。
  (2)提高档案安全意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同时《条例》第五章,一共四条,规定了对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档案工作人员要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应,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动产资料,尤其是登记结果资料,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甚至于国家秘密,一旦泄露,轻则损害当事人权益,重则扰乱交易市场规则,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基层不动产档案管理人员要时刻肩负法律责任,牢记保密义务,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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