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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事业的管理体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7 12:05:57    浏览次数:125    评论:0
导读

档案事业的管理体制一、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是指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等。从世界范围看,按照中央、地方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一般可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基本类型。(一)分散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分散制,指一些国家的

档案事业的管理体制

一、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

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是指档案事业管理的体系和组织制度,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权限划分等。从世界范围看,按照中央、地方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档案事业管理体制一般可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基本类型。

(一)分散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分散制,指一些国家的地方档案机构不接受中央档案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监督。采用分散制的大多为联邦制国家。主要有:一是英国式:英国、德国等国家在中央不设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设立中央级国家档案馆--公共档案馆或联邦档案馆,同地方档案馆之间权力均等,没有任何一般性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二是瑞士式:中央不设立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设立联邦档案馆,它和各州档案馆之间没有任何领导、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但由档案工作者协会协调档案馆之间的关系。三是美国式:与上述略有不同的是在首都设立联邦政府的业务管理机关--国家档案与文件署,通过其管辖的国家档案馆对联邦政府内各机构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该署对各州档案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对各州档案和档案工作不起任何领导、指导和监督作用。

(二)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集中制,指一些国家的地方档案机构接受中央档案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按照档案行政管理中心的设置及其性质,集中制的形式主要有:中国式--实行执政党和政府的档案、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下的管理体制,在全国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统一掌管全国档案事务。法国式--法国、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家在首都设立中央档案行政管理中心,即国家档案

馆工作,但又尊重地方档案机构的自治权。瑞典式--瑞典、芬兰、挪威、丹麦等国家不单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国家档案馆具有档案保管机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职能,国家档案馆同作为它的分馆的地方档案馆之间,形成有隶属关系的档案馆网络。

应当指出,无论是分散制还是集中制的各类档案机构,都是继承各国相应的历史传统,适应各自的国家政治、经济和档案工作、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必然产物。从总体上说,虽然两种管理体制各有千秋,但相对而言,集中制比分散制更有利于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的发展。当然,各国究竟适宜采用何种管理体制,应当从各国的不同国情出发,只要因情制宜就是比较合适的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二、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新中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改革和变动。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变动的主要特点是:档案事业由分散管理逐步向集中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发展过渡,集中式管理体制也处在不断完善之中。

(一)分散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工作基本上是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全国档案工作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军事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虽然在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三个系统实行分别管理,各自制定规章制度,各自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因此,可以认为,建国初期,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是属于分散式的管理体制。

(二)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发展

195411月,国务院设立国家档案局以后,逐步加强了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1958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和国家档案局向中央提出了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报告。次年,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个报告,指出:把党的档案工作和政府的档案工作统一起来是完全必要的。从此,全国档案事业管理便完全集中统一起来,加强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实行各级党委直接领导的体制。这是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

20世纪从60年代后期我国确立了档案事业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以后,我国档案事业管理体制在集中统一管理这一基本原则下又进行了逐步发展与完善。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重申了各级档案工作机构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应由各级党委直接领导的管理体制,并且指出:要坚持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档案工作的原则、体制与方针。

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专门规定了科技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强调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

198212月全国档案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其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对驻在地方的上级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地方档案管理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

1983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档案工作也进入了改革和开创新局面的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由党委直接领导的体制,是适应50年代档案工作情况制,是适应 确定下来的,在那时比较合理,起到了推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大作用。但是,经过20多年,全国档案工作发展了很大变化,各级各类档案馆普遍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和各种专门档案工作迅速发展,档案专业教育、理论与技术研究、宣传与出版和外事活动也逐步发展起来。档案工作已大大超出党、政机关档案工作的范围,开始形成了以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为基础,以各级各类档案馆工作为主体的具有全国规模的档案事业。档案工作的一些实际问题,如经费、编制、人员培训、外事工作等,都要与政府的许多部门协商解决,大量的业务工作都要由政府组织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档案机构仍然是设在党委下的一个工作部门就很不适应。特别是有些地方( 主要是地、市、县) 档案管理机关,长期作为办公厅(室)的内部机构,很难行使它本身的职能,影响了档案事业的发展。因此,对原来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就势在必行。

经国家档案局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调整全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报告。1985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调整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意见。

根据年1958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调整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意见,我国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原则,适合中国的情况,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性质上仍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列入政府编制序列;国家档案局由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改归国务院领导,统一掌管全国(包括党、政、军各系统)档案事务;中央档案馆仍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机构,日常工作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国家档案局指导;地方各级档案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直属局,其领导关系是否作相应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各级档案馆归口各级档案局管理等。这次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调整,进一步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档案事业的领导,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3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中央档案馆与国家档案局合并,作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中央办公厅管理。这次改革,目的在于精简机构、完善职能,加强党对档案事业的统一领导。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档案事业的领导体制经历过几次变化,但始终坚持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重视党对档案事业的领导,重视政府部门对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的支持,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规模档案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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