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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本质属性再研究——兼与查启森、张照余、傅荣校、肖英商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8:35:43    来源:网络    作者:攀枝花学院 邹吉辉 何永斌    浏览次数:567    评论:0
导读

档案本质属性是档案定义的核心,也是研究档案定义的逻辑起点和支撑档案学理论大厦的基石,为此,笔者一直非常关注理论界的新成果,也作了一些认真而深入的研究工作,本文再次略陈管见。一、国内档案本质属性研究现状简析迄今为止,笔者所见国内有关档案本质属性的代表性观点就有9种,虽有孤陋寡闻、挂一漏万之嫌,但仅此即足见我国档案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及治学态度之积极。这9种观点,就其形成时间和影响范围来说,可以分

档案本质属性是档案定义的核心,也是研究档案定义的逻辑起点和支撑档案学理论大厦的基石,为此,笔者一直非常关注理论界的新成果,也作了一些认真而深入的研究工作,本文再次略陈管见。
   一、国内档案本质属性研究现状简析
   迄今为止,笔者所见国内有关档案本质属性的代表性观点就有9种,虽有孤陋寡闻、挂一漏万之嫌,但仅此即足见我国档案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及治学态度之积极。这9种观点,就其形成时间和影响范围来说,可以分为传统观点(或主流观点)和反传统观点(或反主流观点)两类,前者有“原始记录性”(以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学者为代表),后者有“备以查考性”(伍振华)、“凭证属性”(王恩汉、朱益祥等)、“三属性交集”(王玉声)、“结构”(李福君等)、“鉴定和整理”(王岚)、“归档”和“集中保存”(查启森、张照余等)、“非现行性”(傅荣校)、“内在有机联系性”(肖英)等8种。其中前6种观点,笔者已在《档案本质属性再认识》和《档案本质属性研究》(以下简称“《两文》”)①中论及,故从略。现仅就“归档”和“集中保存”、“非现行性”、“内在有机联系性”3种观点作简要评析。
   (一)“归档”和“集中保存”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查启森认为“‘归档和集中保存,既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一般程序和条件,又是文件转化为档案的一般标志和界限’,这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②张照余等也认为“‘归档确认’不只是一个形式,而是成为档案(或具备存档资格)的实质性要求”。③笔者以为,查、张等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其认识误区与王岚观点基本相同。从理论上来说,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绝对的,档案也是如此,而“归档”和“集中保存”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客观性,因此也就不具备作为档案本质属性的基本条件。从实践上来说,业已“归档”和“集中保存”的文件材料一般来说固然都是档案,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尚未“归档”和“集中保存”的文件材料都不是档案,否则,对档案的收集工作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严重的是将完全否定了档案征集工作的必要性和存在价值。再说,虽然“归档”和“集中保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并对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具有某种决定性的意义,但它们绝不是档案本身所固有的,因此,决不能把档案工作和档案混为一谈,否则就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逻辑错误??概念不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归档”和“集中保存”是不能也不应当视为档案的本质属性的。
   (二)“非现行性”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傅荣校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非现行性,不是由于档案的历史(原始)记录性等属性决定的,而是文件由于其功能??作为实践活动的工具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④这一观点,笔者也不敢苟同。显然,傅的观点的理论根据来自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把文件??档案视为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并将其主要划分为现行、半现行、非现行三个阶段,揭示了文件作用向档案作用转化的逻辑性和必然性。傅的观点虽然非常明智地指出了历史(原始)记录性非档案本质属性,但是却有两个问题令人难以确信“非现行性”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1、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都具有客观性的基本特征,而所谓文件的现行性、半现行性、非现行性是根据一定社会主体的需要来确定的,实际上是人们主体意志力的一种表现,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客观性,可见,“非现行性”不是档案本身所固有的和客观存在的。2、唯物主义认识论还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的功能,而不是事物的功能决定事物的本质,正如人的思想决定人的语言和行为,而不是人的语言和行为决定人的思想一样。傅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非现行性是由文件的实践活动的工具作用所决定的,这种本末倒置的认识,既有违于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有违于形式逻辑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把“非现行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三)“内在有机联系性”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肖英说:“笔者以为档案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自身特殊的形成规律之中,在于它所具有的内在的有机联系性,在于它是人们有意识地按一定规律特地保存起来的真实文献纪录。”“因此,档案所具有的内在有机联系性是它与相近事物的本质区别。”⑤这一认识看似正确,但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其中有两个重大疑点使人不能信服。首先,从严格、科学的意义上来说,文件和档案虽然血肉相连,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当我们说“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的时候,这句话本身就包括了三层含意,一层是说文件和档案的关系十分密切,没有文件就没有档案;另一层是说文件和档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文件就是文件,而不是档案,档案就是档案,也绝不是文件;再一层是说从文件到档案要经过一番“转化”的功夫(包括归档、整理、鉴定、集中保存等档案工作环节),这种“转化”不是一种简单的数量变化,也不仅仅是一种时空的变化,而是从一种社会价值转向另一种社会价值的质变的飞跃过程。现在回到肖英的观点上来,肖英的档案所具有的内在有机联系性,说到底,其实就是文件所具有的内在有机联系性的延续,只不过文件所具有的内在有机联系性是隐性的,而档案所具有的内在有机联系性是显性的罢了。可见,内在有机联系性若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那也是文件的本质属性了,因此,文件和档案也无区别了。其次,档案作为一种客观事物,其本质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透过表象深入其中去发现、认识和把握它,从而将它正确地揭示和科学地提炼出来。虽然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人们思维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只有当这种思维的主观能动性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时,它才是有意义的。即便如此,人们思维的主观能动性在认识和反映客观事物全部过程中仍然处于从属地位,而决不能上升到主体位置,换言之,是事物的客观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认识,而不是人们的思想认识决定事物的客观存在,否则就会滑到唯心主义认识论上去了。肖英认为档案“所具有的内在的有机联系性,在于它是人们有意识地按一定规律特地保存起来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肖英在认定“内在的有机联系性”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时,所要强调的是“人们有意识地”这一决定性的主观条件,由此可见,肖英所谓的档案“所具有的内在的有机联系性”原来并不是档案固有的,而是“人们有意识地”强加于档案的结果。虽然肖英也说到了“按一定规律”,但是却没有明确给出“规律”的性质,到底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呢,还是人为制造的规律?何况,即使是指前者,也还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否或能否正确把握和准确概括其客观规律。
   二、档案本质属性??历史再现性的理论基础
   档案是再现历史的文献,其本质属性是“历史再现性”。所谓历史再现性,简言之是指档案以真实的历史记忆来再现当时社会活动的原始面貌,它是由档案的历史真实性和直接再现性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以此区别于非档案的文献。首先,历史真实性作为档案本质属性的一个方面,指档案的内容和形式是在过去的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原始文献,它真实地保存并流传了历史的记忆,也就从根本上使它与图书、情报等文献区别开来了。其次,直接再现性作为档案本质属性的另一个方面,指档案的内容和形式在文件形成时,就采用了人们可以直接认识和读取的记录方式(包括材料、语言、格式、文字、图表、声像等),忠实和全面地为人们重现了以往社会活动的历史原貌,是人们直接了解过去事实的最可靠的依据,也是它与文物的本质区别。因此,当代档案学家们称档案为“人类的记忆”。其三,历史再现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档案区别于文件(广义的文件,下同)的根本所在。文件和档案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形成目的、社会职能、利用主体、使用价值、生存时态等的差异,因此它们之间既是血肉相连的承接关系,又是本质属性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具体来说,原始记录性是文件的本质属性,处理事务的工具是文件的基本功能。档案作为保存社会活动真迹的记忆,它既继承了文件内容和形式的全部特征,又从文件体中再生出自己的新生命??保存文件所载信息的原生形态并使之再现,即以历史记忆的真实性来再现文件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并由此产生出凭证、情报等价值。因此,档案的本质属性只能是“历史再现性”。详述请见笔者的《两文》。本文主要从哲学和档案学理论层面进一步论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一)历史再现性的哲学理论基础。
   1、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历史再现性最重要的哲学基础
   事物本质属性的永恒性和唯一性也是很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受外部环境改变的影响,即事物本质属性具有与该事物同生共死和该事物唯有的基本特性。具体来说,首先,永恒性是指一定事物的本质属性在时空上始终与该事物共存亡,即随着该事物诞生而诞生,也随着该事物消亡而消亡(或质变而质变),这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例如文件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只要文件处于其生存期(即职能履行期),那么,其原始记录性的本质属性就不会改变。当文件转化为档案时,文件就消亡(或发生质变)了,其原始记录性的本质属性也随之消亡了。作为档案,就有了自己的本质属性??历史再现性,只要档案不消亡或发生质变,其历史再现性的本质属性就会一成不变。其次,唯一性是指一定事物的本质属性无论在任何时空间都是该事物特有的一种质的规定性,具体表现为相同事物的类化功能和不同事物的异化功能,即一方面能以之聚合同类事物和排斥异类事物,另一方面它与该事物始终保持一体性和与他事物保持异体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唯一性也叫排他性。例如,文件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就是唯一的,当文件为文件时,其原始记录性的本质属性不仅不会改变,并把凡是具有这一特质的事物都汇集到其麾下,把凡不具有这一特质的事物都拒之门外。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这是中外档案界的共识,因此,只要文件的原始记录性的唯一性不变,档案的历史再现性的唯一性就不会改变,它既与档案共存亡,又把凡是具有这一特质的事物都类聚到档案里来(不管其形成者、载体材料、形成方式、制作技术和记录手段为何),同时也把凡不具有该特质的事物都区别开来。
   2、辩证唯物史观是历史再现性又一重要的哲学基础
   档案源于文件又严格区别于文件,它们之间既是同一物体又是社会职能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的特殊关系,一直是档案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辩证唯物史观认为,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互相作用的。档案和文件之间的联系性与互动性表现得更加典型。首先,文件是档案之源,档案是文件之流,没有文件就没有档案,因此,认识档案的本质属性就必须以文件的本质属性为唯一的前提和基础,把文件的本质属性与档案的本质属性联系起来作一体化的研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问题的关键及其合理解决的科学方法。据此,笔者在文件与档案的各种表征(价值和作用)的联系中发现,档案的本质属性??历史再现性来源于文件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原始记录性是“根”,历史再现性是“干”。从实质上看,档案的历史真实性来自文件的原始性,档案的直接再现性来自文件的记录性,没有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就没有档案的历史再现性,没有档案的历史再现性则文件的原始记录性也就失去意义了。其次,文件和档案是密不可分的两种事物。两者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相同,仅因其时间、空间和利用主体的不同,其社会职能也就不同,从而导致其性质迥异,这种现象是客观世界物质运动规律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综合反映。从普遍性来说,文件的社会职能向档案的社会职能转化是一次质变的过程,同时也完成了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到档案的历史再现性的飞跃,这正是物质运动阶段性中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从特殊性来说,同一物体在不同阶段履行不同社会职能而成为不同性质的两种事物,这种独特的运动过程与结果在物质世界中实属罕见,加上其同体的表象又严实地包裹着其异质的内核而难以透视,档案学界见仁见智的原因正在于此。
   (二)历史再现性的档案学理论基础
1、档案形成与运动规律是历史再现性的认识论基础
1962年时任国家档案局长的曾三同志提出:文件“由文书部门或有关人员立卷归档形成档案开始,经过档案室,最后集中到档案馆,这就是档案形成与运动的过程。”⑧我国档案学家总结的档案形成与运动规律,与国外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不谋而合,不仅把文件和档案视为两种事物,而且把它们的转化看作一个完整的运动过程,经历了现行作用??半现行作用??非现行作用三个阶段,无论其运动状态如何,也不管文件与档案的逻辑界点定位于何处,它们同所有的事物一样,总是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和特有的逻辑联系向前发展变化的。人们只有认识、揭示、把握和遵循这一规律,去维护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档案的历史再现性,推动文件作用向档案作用健康有序的转化,才能实现文、档运动的良性循环。反之,如果违反甚至破坏这一规律,就会大大地降低以致严重损害文件与档案的有机联系及其整体作用。
   2、档案的社会职能是历史再现性的实践论基础
   档案的社会职能在档案学论著中通常叫做档案的价值或作用,中外对此论述甚多,不一一列举。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说:“成为公共档案的文件有两种类型的价值:对于原机关的原始价值,对于其他机构和非政府使用者的从属价值。”⑦我国档案学者吴宝康等概括为两方面基本价值:凭证价值和情报价值,五个一般作用:机关工作的查考凭据、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政治斗争的必要手段、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和宣传教育的生动素材。⑧上述档案的社会职能,无一例外的证明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各种价值(作用)的实现,说到底都是依靠档案所载的历史真实信息来重现当时社会活动的原始面貌,它们都不过是档案的历史再现性的各种表征而已,若把历史再现性比作树干,那么,它们都是这树干上长出的树枝。
   总之,历史再现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较之前述9种观点,对档案的形成、作用及与相近事物的关系等都能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解释。
注: ①《档案学研究》2001年第3期;《四川档案》2001年第3期;
   ②③④⑤肖英:《档案本质属性质疑》,《档案管理》2001年第1期;
   ⑥邹吉辉:《“档案室基础论”与“文档中心”刍议》,《四川档案》2000年第5期
   ⑦⑧吴宝康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至59页。
       (郭红解、李军摘自《上海档案》2002年第2期)
 
 
(文/攀枝花学院 邹吉辉 何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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