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专门档案 » 干部档案 » 工作答疑 » 正文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基础知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7 15:29:21    浏览次数:1511    评论:0
导读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都包含哪些内容?一起来了解学习。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都包含哪些内容?一起来了解学习。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条例是什么?

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决定了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



2.哪些机构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

·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管理,或由县委组织、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3.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近期履历材料;

第二类: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三类: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四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五类:奖励材料;

第六类: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4.档案材料如何收集、鉴别与归档?

·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要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5.档案传递需注意什么?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6.档案造假,后果有多严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文参考内容:《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911/6541.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kf@dawindow.com。
 

Copyright © 2018 档案之窗(dawindow.com)     深圳司捷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474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