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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立法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16:36:11    浏览次数:79    评论:0
导读

档案立法原则我国档案立法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并结合档案事业建设需要, 主要应坚持以下原则。1 保护档案财富原则任何法律的建立, 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的最基本和最广泛的权益。档案立法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档案立法的保护原则主要是保护档案财富, 保护档案的所有权、使用权, 保

档案立法原则

我国档案立法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并结合档案事业建设需要, 主要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保护档案财富原则

任何法律的建立, 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的最基本和最广泛的权益。档案立法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档案立法的保护原则主要是保护档案财富, 保护档案的所有权、使用权, 保护档案机构与人员的利益。

2 惩戒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原则

在档案立法中, 仅仅强调保护是不够的。因此, 凡是不利于和危害第一原则———保护原则的行为都必须有所限制, 有所约束, 进而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以示惩戒, 以保证“ 保护原则” 的真正实现。在档案立法中用相当的篇幅和条款, 标明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以及处罚办法, 就是“ 惩戒原则” 在立法中的体现。

3 科学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不是创造法, 而是表述法。因此, 在进行档案立法体系结构设计时应注意层次分明、边界确切, 使法律规范的设置恰当。要注意结合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 及时反映档案工作领域已有和将要有的各种社会关系。

同时, 要坚持实事求是, 这也是科学性原则的内容。所谓“ 实事”, 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 是” 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 即规律性; “ 求” 是研究、探索。因此, 坚持实事求是, 就是要从档案工作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 分析研究, 找出档案事物固有的规律, 反映到档案法规中来, 规范广大公民、社会组织的行动。档案立法中不能带有主观随意性, 必须建立在对它规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深刻认识的基础上, 要从我国的国情、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 它的全部内容和每一个条文, 既要考虑到必要性, 又要考虑到可行性。只着眼于必要性, 看不到可行性, 脱离实际, 违背客观规律的法规是行不通的。凡需制定的档案法规, 要视其立法环境条件确定先后次序, 进行可行性分析。

坚持实事求是, 还要求既不能超越于我国立法建设所不能达到的要求, 也不能落后于我国立法建设的步伐, 必须根据本国经济、文化、法制建设的发展, 分轻重缓急, 进行立法。

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决定的。我国档案立法活动也同样需要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在制定档案法规文件时, 要广泛听取广大档案工作者以及社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以便规定出机关单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

4 档案法规与其他法规内外和谐一致原则

档案系统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档案立法无疑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在进行体系结构设计时, 必须注意与各种法律之间的协调。我国的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为纲, 以组织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婚姻法、刑法为目的, 包括部门法和法规文件组成的。档案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并与其他法律保持协调一致, 不能发生矛盾和冲突。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及法律部门的增加, 与档案法规交叉重叠的法律部门会越来越多。因此, 档案立法中必须认真研究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档案部分的规范。

档案法规体系是统一的, 又是多层次的, 是否考虑其内部的和谐一致, 是档案法规体系能否最终建立起来, 能否以一个有机的整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如果档案法规体系内部不协调一致, 功能与作用将无法发挥, 因此, 进行档案立法时, 在范围上要有明确分工; 内容上要互相补充协调和衔接; 纵向层次上保证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档案法规的有序性, 使低层次的法规与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和效力上既紧密衔接, 又不相互抵触; 在横向上要保证不同门类、不同功能的档案法律规范相互配合, 互不矛盾。

5 稳定性与变更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规范具有不可试验性。一部法律规范一旦出台, 不论其成效怎样, 都必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相对稳定。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容属性之一, 只有稳定, 才能使法律具有连续性和权威性。尽管国情以及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工作重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 呈现出阶段性。但从整体上看, 还是离不开原有的工作基础和积累, 具有明显的连贯性规律。为了全面、深入、连贯地反映信息领域各种社会关系, 国家档案立法体系结构的设计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思想来构造, 新的法律规范的设置要以原有的法律规范为基础, 保持二者在内容上的连贯性和能力上的衔接性, 不能出现断层现象。当然, 这种稳定性又不是绝对的, 否则就会使法律成为僵化的教条, 缺乏活力。在档案立法中坚持稳定性, 就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保持档案法律、法规的不可变性, 但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 还需要适时地废除、改变、增立某些档案法规条文, 这就是立法的变更性。

6 导向性原则

为了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法规体系应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作用的效果等方面加以引导, 使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建立在促进国家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高, 以及尽快缩小与国际间档案事业发展水平差距的基础之上。此外, 还应考虑与档案事业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地位, 考虑档案事业的未来发展, 考虑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及信息活动的跨行业、跨地域性及发展趋势对档案事业的影响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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