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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14:19:20    浏览次数:157    评论:0
导读

档案法律关系 1 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和特点( 1 ) 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 一词, 源自罗马法, 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后发展成为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权利义务的、空洞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档案法律关系

1 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和特点

( 1 ) 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

“ 法律关系” 一词, 源自罗马法, 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后发展成为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权利义务的、空洞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规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肯定的约定, 构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档案是人类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类档案机构与其他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各部门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 对所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的管理, 随时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档案管理关系, 即人们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档案行政管理等诸方面的关系;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业务机构同公民个人之间也会发生某些档案关系; 在所有这些有关档案管理的关系中, 属于档案法调整对象而又被档案法律、法规调整时, 就使这些具体的档案关系具有档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形成档案管理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并由国家强制力加以确认和保障其实现。因此, 档案法律关系就是由档案法调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在档案管理和利用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例如, 档案利用活动是档案工作子系统与外部社会诸系统之间的一种互动行为, 档案利用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 人们在利用活动中势必会形成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如用户与服务者之间的关系, 档案寄存者与档案馆之间的关系, 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用户之间的关系, 等等。这种社会关系经由有关档案利用的法律规范调整, 便形成档案利用活动中特有的法律关系。

( 2 ) 档案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档案法律关系也是如此。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 认识的主体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 是处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具有社会性的现实的人。客体是指进入实践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与哲学上的主体和客体既有一致的地方, 也有不一致之处。哲学上的主体与客体, 是一种抽象的人与世界的概括。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仅指对主体有意义且能被控制的外在世界。

①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

A. 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有一定的主体参加, 没有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主体, 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即在档案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档案权利和承担法定档案义务的, 进行档案行为的当事人。作为档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可能只有一个主体,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 亦即只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才能成立, 否则就不能形成互动性的关系。在我国,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法律关系中很重要的主体, 通过制定档案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档案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等手段,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以指导、协调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以及整个社会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馆。指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它们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是从事档案接收、收集、保管、鉴定和提供档案为社会利用的机构, 是档案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

机关、团体。机关泛指国家机构和武装力量、政党的办事机构,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范围, 互相协调地执行国家职能。也都保存有各自的档案材料。团体是指社会团体, 即人民群众依法自愿结合起来的、进行社会活动的集体组织, 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团体等。

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即经济组织, 指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独立经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如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等。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不以生产和经营为主要目的, 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等单位。

公民( 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本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中国, 还有一类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体, 如个体户、农户、个人合伙组织等, 可以参与一定范围的档案法律关系。总之, 当公民同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档案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时, 都是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

B. 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即具有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 权利义务能力) , 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档案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 其标准有两条: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 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神志是否正常, 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如, 婴幼儿、精神病患者, 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但是具有权利能力, 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 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成中, 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 也可能是分离的。

② 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

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 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因为失去标的而落空。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档案和行为。

A. 档案

档案是档案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因而是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这里所指的档案, 是《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B. 行为

指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档案行政管理等诸种行为。行为作为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定作为和对一定行为的抑制( 不作为)

( 3 ) 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

档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就是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档案法上的权利, 是《档案法》赋予档案法律关系参与人( 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表现为享有这种权利的一方, 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档案法》上的义务, 是《档案法》规定档案法律关系参与人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 4 ) 档案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 档案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方, 一般都是国家档案管理机关国家档案行政机关的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对档案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变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 为了接收档案进档案馆, 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制定出进馆档案的范围, 并会要求本级机关必须在限期内向档案馆移交。国家档案管理机关作为在档案管理中依法与另一主体所结成的档案管理机关中的一方, 是代表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档案工作的, 是为实现国家管理档案的职能的需要而参与档案法律关系的; 受管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则是在档案管理上以被领导的身份参加档案法律关系的。由于所处法律地位不同, 两个主体在档案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② 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档案法律关系结成的档案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比较稳定的, 不能随意改变

所谓稳定, 在这里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档案权利是不能随意放弃的, 所承担的档案义务也是不能随便不履行的。只有当主体停止社会工作实践活动, 如机关、组织因撤销或合并, 档案已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归档, 不再形成和利用档案,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 才能随之改变。主体的权利不能放弃, 是因为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档案工作是一种职责, 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

③ 档案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档案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主体单方面依照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

主体的一方规定另一方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和不作出某种行为,并且有权对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而不作出某种行为, 对不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而作出某种行为的另一主体, 即对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主体, 直接进行强制和制裁。

④ 档案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的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档案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其档案义务未能履行造成后果, 不仅仅涉及个别主体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因此, 国家对档案法律关系的支持、保护和促进其实现具有重要的普遍的意义, 也是每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其工作实践活动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⑤ 档案法律关系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是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如依行政法规范的权利义务进行执法监督,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是由档案行政法规范调整的, 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法律关系。

⑥ 档案法律关系中有许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档案管理与利用活动中必然会引发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有关档案所有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人身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这些都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的调整。

2 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与保护

( 1 ) 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档案法律事实是档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档案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 档案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 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档案法律事实。其次, 档案法律事实是由档案法规定的、具有档案法律意义的事实, 能够引起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档案法规虽然是产生档案法律关系的前提, 但档案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档案法律关系, 只有档案法律事实才能导致档案法律关系, 是由一个或几个档案法律事实形成的, 档案法律事实通常又分为档案法律行为和档案法律事件两种类型。

档案法律行为, 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这种事实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① 由国家档案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管理权而发生档案法律后果的行为。亦称档案行政行为。如国家档案工作规划的下达, 档案管理制度的下达, 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等。这些都能作为产生和变更档案法律关系的事实。② 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合法行为。③ 档案管理和利用的违法行为。④ 对合法行为的奖励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从档案法律意义上说, 主要是研究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符合档案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没有履行档案法规定的一定义务的行为, 或作出了档案法规禁止的行为。在档案法律事实中, 这两种行为是大量存在的。

档案法律事件, 是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即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引起的档案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由于地震造成档案库房倒塌所引起的档案毁损, 机关、企业撤销或合并引起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和新的档案法律关系的确定等。

( 2 ) 档案法律关系的保护

档案法律关系的保护, 就是严格监督法律关系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地履行义务, 也就是加强档案管理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档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不受侵犯, 保护他们的权利, 促使他们履行承担的各种义务。

档案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从广义上说, 就是国家通过档案立法活动和档案司法活动, 保护档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 从狭义上说, 档案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对正常的档案法律关系的破坏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对正确的法律关系的维护。

为了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保护档案法律关系, 维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机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和使用档案的权利( 管理档案既是一种权利, 又是一种义务) , 必须从行政管理上、档案司法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通过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保护《档案法》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各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内部的档案管理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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