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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档案工作“30年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3 22:27:58    来源:大连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92    评论:0
导读

“30年规则”是英国档案工作的重要规则,是对英国的政府机关档案何时移交档案馆,及大多数档案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一时间点的描述。在1958年以前,英国民众无权查看政府档案。1958年英国重新颁布了《公共档案法》

        “30年规则”是英国档案工作的重要规则,是对英国的政府机关档案何时移交档案馆,及大多数档案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一时间点的描述。
        在1958年以前,英国民众无权查看政府档案。1958年英国重新颁布了《公共档案法》,提出除有特殊原因外,政府档案经过50年后移交国家档案馆(当时称为英国档案局)并向社会公开,称为“50年规则”。1967年又对《公共档案法》进行修订,将期限由50年改为30年。
        《公共档案法》规定了政府档案经过50年后移交国家档案馆并向社会公开,但对经过30年后仍不公开的档案范围未作规定。若需延长档案封闭期,需部长向大法官提出请求。随着时间推移,一系列延长档案封闭期的标准陆续出台,如国家安全、外交关系、经济、个人隐私等,但这些标准并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30年规则”也存在一些矛盾。某些涉及个人的档案,如一战士兵档案在30年后公开,此刻档案中的士兵仍然在世,同时其他涉及个人的档案如人口普查档案却可以保持封闭100年。另外,大部分不需封闭30年的档案也不得不等待30年后方可向社会公开。
2000年颁布,2005年生效的《信息自由法》以成文法律形式规定了经过30年后仍可以合法不公开的“豁免档案”,除此之外任何档案均视为公开档案,并允许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信息自由法》废除了档案必须封闭满30年的假定,使政务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如今,约80%的信息自由申请得到批准,其中大多数信息未满30年。
        所以说,如今的“30年规则”是两部法律共同运作的产物。《公共档案法》要求政府机关将满30年的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信息自由法》要求大多数档案满30年后必须向社会公开。
        2007年10月,英国首相戈登•布朗在一次演说中称“重新审视历史档案是否应当更迅速地为公众利用的时机已经到来”,并委托保罗•达科雷等人对“30年规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将于2008年夏季结束。
关于《信息自由法》的说明见链接:
http://www.direct.gov.uk/en/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DG_4003239 
(杨晨岑 编译自英国国家档案馆网站)
(业务一处  2008年6月24日)

 
关键词: 档案工作 英国 规则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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