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档案知识 » 正文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在归档时保管期限为何不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9 17:20:08    浏览次数:165    评论:0
导读

《规定》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原件与副本、复制件在法律地位上是有所区别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的复制件载有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才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文书档案保

    《规定》第十一条,“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原件与副本、复制件在法律地位上是有所区别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的复制件载有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才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第5条、第8条第5款,将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时,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虽然都对反映内容相同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但主办机关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明显高于协办机关,主要是为了避免将来档案重复进馆,同时也便于协办机关工作查考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省级以上档案馆应接收同级机关永久保管的档案,通过对主办机关、协办机关归档的内容相同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调整,能有效控制内容相同档案的重复进馆问题。

                                             来源: 中国档案出版社       


 
关键词: 形成的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811/2695.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kf@dawindow.com。
 

Copyright © 2018 档案之窗(dawindow.com)     深圳司捷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474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