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重点是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
2、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3、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此外,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
2、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现行规定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延长了会计档案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