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寄存期满后的档案,社会档案寄存中心做如下处置:(1)档案寄存期满后,寄存者如需继续寄存,应与社会档案寄存中心重新签定协议,并缴纳费用后,社会档案寄存中心继续履行保管责任。档案寄存者如需取出寄存档案,应在期满30日内到市社会档案寄存中心填写《寄存档案资料移出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2)对档案寄存超期6个月以上的,且寄存者又不续签寄存协议、不缴纳费用的,社会档案寄存中心视为放弃寄存档案的所有权,有权对其档案进行处置。
(3)破产企业寄存期满后的档案,社会档案寄存中心有权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将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整理后向市档案馆移交,所有权归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