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之窗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 » 档案知识 » 正文

档案与相邻事物的联系与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7 11:35:04    浏览次数:183    评论:0
导读

图书、文物、资料都具有知识性、信息性,与档案有相似之处,相互间存在一定联系,但在形成规律和性质上有不同的内涵。为便于掌握档案概念,加深对档案性质的了解,有必要分析档案与相邻事物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档案与图书都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记录,共同具有知识性、信息性,是储存知识、传播知识、传递信息的工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二者源于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但二者也有一定区别。档案与文物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资料是与档案最接近、关系最密切的事物。

档案与相邻事物的联系与区别

图书、文物、资料都具有知识性、信息性,与档案有相似之处,相互间存在一定联系,但在形成规律和性质上有不同的内涵。为便于掌握档案概念,加深对档案性质的了解,有必要分析档案与相邻事物的共同性与差异性。

1.档案与图书

档案与图书都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记录,共同具有知识性、信息性,是储存知识、传播知识、传递信息的工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二者源于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但二者也有一定区别:

来源要求不同。档案要求来源于人们实践活动的直接的原始记录,是历史记忆,往往是孤本,具有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图书以供人们阅读为目的,可以是印刷品、复制品,没有原始记录性要求,可以反复印刷或复制。

价值作用不同。档案是由人们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直接转化而来的,是历史的真迹;而图书则是人们在事后为了开展社会教育、传播知识的需要编写的,不具有原始性。因此,档案除具有图书的储存和传播知识的功能,还有特殊的原始凭证作用。

信息存在的方式不同。档案是原始的、第一手材料,所记载的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但分散保存、价值巨大但隐性存在的特点,需要通过研究、编辑、开发,变分散为集中、变隐性为显性。而图书信息则不同,是在利用大量档案文献的基础上,经作者研究、编著而成的,内容集中、系统,价值显性。

档案和图书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档案经过研究、编辑、出版,从而转化为图书;而图书随同原稿保存起来,就是档案。

2.档案与文物

档案与文物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二者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绝大多数文物还有一定的知识性、信息性。由于二者存在着共同的特性,有时候会产生既是档案又属文物的情况。一般来说,有明确、清晰的历史记录的,就是档案,如载有文字的青铜器、石碑、甲骨、竹简木牍等;而没有文字的青铜器等历史遗物,属于文物而不是档案。《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文物和档案虽然有交叉,有时甚至难以区分,但还是可以发现二者的区别:

(1)文物与档案产生的主观意志不同。文物产生之初是人们为了生产、战争或日常生活的需要,如生产农具、战争武器、盛装物品的器皿等,是无意识形成的,并非为了供日后考古研究才产生的。而档案则是人们在文件处理完毕,完成现行使命后,认为还有使用价值,于是进行了有意识的整理和保存。

(2)信息内容的要求不同。档案信息侧重于原始性和记录性的统一,要求提供明确的、清晰的信息,能说明某一历史事实。没有文字、符号等清晰信息内容的,不能算作档案。而文物则侧重于事物的本原性,不强求有明确、清晰的历史记录。文物以实物证实历史,而档案以文字等记录符号记述历史。

(3)实存形态不同。文物是有文化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其形态主要是过去人们直接使用的实用性物品,如器皿、衣服、建筑等。而档案的实存形态主要是文件。档案价值往往从文件之间的联系上去衡量;而文物,则是对单个事物的认识和判断。

3.档案与资料

资料是与档案最接近、关系最密切的事物。由于二者记录方式、载体形态相同,加上从逻辑上讲二者的外延有大量重合,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人们常常误将档案叫做资料,如“工程资料”、“会议资料”等等。但仔细分析二者的内涵,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应根据档案与资料的不同特点,做好档案工作和资料工作:

(1)来源不同。档案是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转化而来的,具有直接性、固定性;资料则是通过购置、复制、交换得到的或自行编制形成的,是间接的、不确定的。

(2)价值不同。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具有凭证价值,而资料则是为了工作查考之需搜集来的第二手材料,只有参考作用而无凭证价值。

(3)保管要求不同。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是不可再生的、惟一的资源,具有重要的保存、保密价值。因此,国家规定了有关归档移交和安全保管等法律监管要求。资料则是可以自行处置的,国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与资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资料被用于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成为活动历史记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转化为该单位的档案加以保存;档案经过编辑加工,可以编印成大事记、专题概要、基础数字汇集等各种参考资料,也可以进行复制,这样就转化为资料。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dawindow.com/tech/201901/5540.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kf@dawindow.com。
 

Copyright © 2018 档案之窗(dawindow.com)     深圳司捷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474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