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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原则、标准与途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9:34:0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570    评论:0
导读

周燕萍一、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原则馆藏档案分级鉴定是传统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内容的延伸,因此必须遵循鉴定档案价值总的原则:“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效益的观点判定档案的价值”①。在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中,主要通过档案保管期限的长短来显示档案价值的大小,档案保管期限所显示的意义,主要是档案可供利用的不同价值,或者说,档案可供利用的时间价值。而档案分级鉴定所显示的,不仅仅是档案利

周燕萍
一、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原则
馆藏档案分级鉴定是传统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内容的延伸,因此必须遵循鉴定档案价值总的原则:“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效益的观点判定档案的价值”①。在传统的档案管理制度中,主要通过档案保管期限的长短来显示档案价值的大小,档案保管期限所显示的意义,主要是档案可供利用的不同价值,或者说,档案可供利用的时间价值。而档案分级鉴定所显示的,不仅仅是档案利用价值的区别,还包括档案本身所具有的全部价值的区别,其目的是通过鉴定以确定档案的不同等级。显而易见,档案的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评价并不能完全等同。由此决定了档案分级鉴定原则的特殊性。
(一)价值原则
档案的价值归根结蒂是对人们需求的满足程度。档案价值实为档案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档案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三个方面。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分级鉴定更侧重于从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来判定档案的价值大小。所谓史料价值就是可以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所谓文物收藏价值是指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档案馆进行档案分级鉴定时,必须根据所收藏档案的年代和构成,从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出发,既要考虑社会的利用需要,又要具体分析档案本身所具有的全部价值,综合判断档案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对馆藏历史档案的分级管理问题进行了课题研究,提出了分级的价值鉴定标准。他们充分评估了档案的利用价值、档案的完整性、稀有性等因素,把永久保存的历史档案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档案是具有国家和世界意义利用价值的档案,二级档案是具有社会意义和地方性利用价值的档案,三级档案是局部利用价值的档案,即限于对某个单位某项工作或个人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二)等级原则
《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档案分等级管理涉及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档案全宗的保管、档案馆库房条件、档案的执法等工作,区分档案价值等级又是实践档案分级管理的必要前提。由此决定了档案分级鉴定必须明白无误的把档案价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摒弃“特别重要”、“重要”等过于含糊、抽象的词语,为档案分级管理付诸于实践提供可能。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所提出的“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的要求,由国家档案局尽快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在新时期档案和档案工作领域中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和问题,制定《档案分级鉴定标准》,对一、二、三级档案的标准加以细化,“标准”和“举例”并重,增强可操作性的文字,解决人们在对档案实体价值鉴定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困惑。各个档案馆应以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不同时期档案的定级标准为依据,结合本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科学、更为详细,适合本馆馆藏档案状况的具体标准,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档案鉴定秩序,进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二、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标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藏的永久档案,既有历史档案,又有现行档案;既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档案,又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既有纸质载体档案,又有特殊载体档案。这就决定了在档案分级鉴定工作尚处于探索性阶段的今天,不宜简单化地采用一种模式,应当预见到档案定级标准的粗放性和复杂性。诚如荷兰档案学者艾克克罗诺所说:“很难找到鉴定的客观标准”。②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势必影响分级鉴定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多年鉴定工作的经验,就档案分级鉴定标准提出些探索性思路,求教于业界同仁。
(一)来源标准
档案的来源是指档案的形成者。档案的形成者在社会上的地位、作用和职能可影响甚至决定档案的价值。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在判定文件价值时,必须知道文件是怎样产生的。美国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如果对文件产生于什么样的政府行政单位或特定的来源不明,它的作用和意义也可能就难于确定”③。很显然,档案形成者的地位、级别、重要性与档案价值直接相关。一般而言,本级党政机关的档案以及在本地区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机关形成的档案与基层单位形成的档案在反映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程度上和地区的辐射范围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前者形成的档案比后者形成的档案价值更大。例如,国防部的永久档案与县武装部的永久档案的价值是不会相同的。同样,著名人物和普通人物由于社会地位不同、其影响范围也不相同,所以前者直接形成的档案或反映其活动的档案比后者的档案价值更大。一般来说,国家级职能机关形成的、反映全国性活动的档案,可以定为三级或三级以上,省或直辖市级职能机关形成的、反映省市地区活动的档案,定为三级或三级以下。但在鉴定工作实际操作中,不能过分拘泥于鉴定标准,要有一定从严或从宽的弹性幅度。
(二)时间标准
时间标准包涵了两层含义:(1)指文件形成的时间。早在1901年,普鲁士国家机密档案馆馆长迈斯奈尔就提出过“高龄文件应该受到尊重”的鉴定标准④,并受到中外档案界的广泛推崇。时间,本身就是对档案进行价值鉴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形成时间越长的档案,由于其作为原始记录形式反映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前当时的社会活动,又由于战乱、朝代更替、管理不善等因素,幸存下来的历史档案非常有限,即使内容不那么重要,也可以起到提供史事踪迹的作用。例如,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的6件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形成的档案,内容并不重要,但因距今已有1000多年而显得异常珍贵,为说明我国历史的悠久、纸质档案年代的久远提供了有力的佐证,理应定为一级。现主要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辽宁省、四川省等各级地方档案馆的5000多件明代档案、1000多万件(册)清代档案,由于其年代久远,数量少,已弥足珍贵。因此,明清档案应定为一、二级档案。历史档案中数量最多的民国时期档案,成分多样、良莠不齐。以上海市档案馆为例,占据整个馆藏近50%的民国档案,大部分反映民国时期上海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其中对近代史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和外事工作有重要史料价值的民国档案,可以定为三级或二级。针对利用价值和研究价值都不大,数量却高达30万卷的民国司法档案、10万卷会计档案,就要考虑选样保存后再定级。
(2)指形成文件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主要指建国初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重要历史阶段形成的档案,因其记载了特殊年代不平凡的历史而更具有历史价值,这些时期及其事件将成为后人研究历史关注的焦点。因此,这些特殊时期形成的档案大多数可以定为二级,对印证历史具有特殊意义的档案,如:“文革”时期“中央首长的讲话”、革命委员会成立的通告、布告、成员名单等,以及1978年形成于安徽某村庄的中国第一份联产承包责任制协议等档案可定为一级。
(三)内容标准
内容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档案内容的重要性标准。指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对社会、对利用者产生影响的重要程度。一般来说,文件记载和说明的内容越重要,其价值就越大;反之,价值越小。就全国范围而言,关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性文件和重大决策文件,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展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大政方针的文件,既反映了社会活动的历史面貌,又从发展的角度表现了社会活动的不断进步,因此可以定为一级。就地区范围而言,如十世达赖转世程序的批准文件作为历史上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管辖的实证,有力地澄清了别有用心之人混淆西藏主权问题的是非,应定为一级;反映经济建设,如葛洲坝、小浪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大亚湾、秦山核电站工程等重点项目的文件以及有关地区的地域分界、水利设施、气象雨量和地震、台风、冰雹、旱灾、涝灾等灾害的记录和文件,其重要性在该地区非常明显,可以定为二级以上。                                                    
第二,档案内容的显著性标准。越是著名、越是显要、越是突出的人物、地点和事件形成的档案越能吸引利用者,档案价值也越大,对于提升档案馆的知名度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反映国家元首、政府要人、社会名流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物活动,或由这些人物直接形成的档案;一国之都、历史名城、古迹胜地的历史见证物;大到国家,小到地区的显要事件,例如,1976年的天安门事件和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等社会影响特别大,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事件档案,一般应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如内容特别重要,或者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档案,可以考虑定为一级。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可以从事件的影响范围、名胜古迹在人类历史文明发展中的地位、人物的职务、名望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方面来判断。
(四)外形的特殊性标准
外形的特殊性标准是指档案文件的外形特征具有特殊性,包括载体材料、记录方式、笔迹、图案等。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其外形特征也带有时代的烙印,保留了档案形成者留下的历史真迹,所以档案外部价值与内部价值同等重要,有时甚至还可以弥补该段时间由于文书档案缺乏而遗留的空白。且不论远的甲骨档案,在民国档案、少数民族档案中也有一些档案因载体特殊而具有文物价值,如缣帛制成的材料、红色状纸、贝叶和竹木等。有些档案因书法和装帧或图案精美而具有艺术价值,也有些文件因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签字而具有纪念价值。这些档案可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
(五)珍稀标准
“物以稀为贵”是文物鉴定和收藏品鉴定中的重要标准,永久档案分级鉴定标准中也应体现“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档案的稀有性较多体现在档案载体形态的稀有,有时也反映在档案所记录内容的稀有上,包括档案所记录的独一无二的民族风情、自然环境等内容。例如:我国档案中有些历史人物的手迹、照片、录音、印鉴、早期文件、善本书籍等等,由于存世稀少而具有极高的价值。判断档案价值大小程度的根据是该档案在全国范围、地区范围的同类档案中的稀有程度。如果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理应列入珍品一类。
三、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途径
开展对馆藏档案价值的分级鉴定工作,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虽然经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等级管理,但由于档案分级鉴定在国内外档案管理史上尚属于新鲜事物,既缺乏理论指导,又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各级国家档案馆要实现对不同价值等级档案的有差别管理的目的,并保证馆藏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可以从以下途径入手:
(一)制定划分档案价值等级的具体标准,使分级鉴定工作有章可循
档案分级鉴定不同于传统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鉴定,要使古老、珍贵的档案最先被发掘出来,以便对其采取非常规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手段;对不同级别的档案采取不同程度的整理、编目、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目的,吸取与之相邻的文物鉴定等级的经验,结合档案自身的特点,采取划分价值等级的特殊鉴定方法,制定区分档案的价值等级标准。
(二)建立馆藏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等级的确定权限
当前,档案部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馆藏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明确馆藏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地位。要加强对馆藏档案分级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的鉴定工作机构从事此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档案分级鉴定工作。该工作机构要结合馆藏的具体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鉴定方案、措施和办法并专职负责档案分级鉴定工作,使之真正落实到实处。由于国家或省一级档案馆无法对全国范围内面广量大的永久档案逐一审查以确定其等级,因此可先由各级档案馆的分级鉴定工作机构初步确定档案等级。在各级档案馆初步确定档案等级后,由国家或省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一级和二级的档案评估机构,对申请一、二级的档案进行再鉴定。
(三)结合馆藏档案的整理等基础工作,开展系统调查,为分级鉴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开展馆藏档案分级鉴定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日常的拟写和修改卷内文件标题、著录条目、数字化鉴定等工作发现珍贵或重要档案并进行登记;另一方面必须对馆藏档案内容、形成年代、来源、文体、外形特征及完整程度等进行系统性调查,达到真正熟悉家底,以至能够综合判定档案的价值,夯实鉴定工作的基础。
(四)建立档案鉴定专家网络,培养档案鉴定人才,提高档案分级鉴定工作队伍素质
开展档案分级鉴定工作应该以“人才”为本,以战略眼光进行队伍建设,这对于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乃至档案事业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为此,要采取人员配置与教育培训双重措施。首先,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馆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组网络,选拔和聘任专职或兼职的“博而专”的档案鉴定专家,承担较高级别的鉴定评审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级档案馆设置分级鉴定专业工作岗位,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分级鉴定专业人员要有资格认证。还可聘请确有相当专业学识和经验的退休人员建立编外的鉴定专家小组,成员不限年龄,采取弹性工作制,作为档案分级鉴定人才匮乏的补充措施。其次,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信息量、知识量的不断扩大,以知识增新和社会需要为要旨,结合新理论、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采取定级人员的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定级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其三,在高等院校的档案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有计划地培养鉴定专业人才,也可以在历史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中选拔和培养双学历的鉴定人才,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对鉴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授课方式,将档案鉴定学列为重要专业课,增补电子文件鉴定与控制管理等教学内容。
注释:
①邓绍兴、陈智为:《档案管理学》,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
②张斌:《档案价值论》,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③谢伦伯格:《现代档案?原则与技术》,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
④葛荷英:《档案鉴定理论与方法》,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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