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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必要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9:36:3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693    评论:0
导读

周燕萍本文所讲的档案鉴定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鉴定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目的不是确定档案的存毁,也不是对档案确定保管期限,而是对档案馆所存永久保管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划分级次,以便更加合理地管理、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1999年5月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同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档案

周燕萍
本文所讲的档案鉴定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鉴定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其目的不是确定档案的存毁,也不是对档案确定保管期限,而是对档案馆所存永久保管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划分级次,以便更加合理地管理、开发和利用档案资源。
1999年5月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同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档案相应的出境管理办法和审批权限。这是首次将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写进了档案行政法规,用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它开创了世界档案管理历史的先例。在2001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提出要制定《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与管理办法》。这预示着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不仅是确定文件的取舍、档案的存毁及档案的保管期限,对馆藏永久性档案还要标定保管级别。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级管理是强化档案管理的一项新举措,是对传统的档案实体管理模式的突破,极大地丰富了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对提高我国的档案管理水平具有变革性的意义。
一、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是有效贯彻实施档案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石
“档案分级鉴定,是在对档案价值进行判断和鉴别的基础上,将各种不同的档案分为不同的等级,它通过对档案不同等级的确定,显示档案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珍贵程度,由此为采取有区别的保管措施提供了可能”①。显而易见,经过分级鉴定的档案是档案分级管理的基本对象。
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工作通常是指通过鉴定档案的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并销毁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其中在档案馆阶段的档案鉴定主要是剔除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但这种鉴定却无法进一步体现同类保管期限中档案的价值区别。从保护历史久远档案文献遗产的要求出发,现行档案价值鉴定理论认为我国目前保存的明清以前的档案、明清档案、民国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一般不准销毁,列入永久保存范围。由此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样永久保存的档案,其重要程度、珍贵程度和史料价值存在很大差异,却按照永久保存的统一形式与要求进行保管、开发、利用。例如:民国档案中大量民事纠纷档案、会计档案与孙中山先生手迹这样的珍贵档案,享受着同等待遇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必须拓展现行档案鉴定理论的外延,即档案价值鉴定除了保管期限鉴定外,还应增加档案的分级鉴定,以便为《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档案分级管理提供可能。
二、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是依法管理档案和有效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有力依据
目前,一个以《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档案法规为基本框架的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档案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档案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囿于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制约,档案具体业务工作没有与档案立法同步发展,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存档案的价值缺乏明确的衡量尺度,使“依法治档”不能落到实处,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例如:《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为了明确法律责任,依法管理档案,有效处理违法案件,必须进一步甄别永久保管档案的价值,划分价值等级。
三、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关键举措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增长尤为迅猛。据统计,全国3816个档案馆“九五”期末馆藏档案猛增至18080万卷,比“八五”期末增幅高达26.6%②。由于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滞后,造成了目前档案馆藏“鱼龙混杂”、“玉石不分”的状况,这对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乃至国家档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显而易见。例如: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历史档案中,存有对研究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研究上海开埠后一个世纪里,如何从一个县城发展成为近代化经济大都市的历史具有极大参考价值的数万卷的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法租界公董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年报、公报、章程、条例等档案资料;同样也有不加区别,给予同等待遇而且数量高达近30万卷的价值低微的诉讼档案、民国档案中完全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如重份文件和请假条、借条、收发文簿等一般事务性文件。这势必造成重要的、珍贵的、具有较高史料价值的档案没有得到优先的照顾,许多重要而又珍贵的档案就可能被埋没于浩如烟海的永久档案之中。档案管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和最佳配置,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削弱了对珍贵档案有效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其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效益的高低是衡量每一项工作成败,左右每一个部门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档案工作也不例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档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档案管理部门必须直面市场,算好经济这本帐。只有增强价值意识,对永久保管档案进一步进行价值分析,确定档案价值等级,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
四、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是制定档案保管、保护策略的依据
目前虽然各级人民政府对档案事业投入了不少的资金,但对于数量庞大的永久档案来说仍然是“杯水车薪”,档案馆的设备、人力和技术一时还难以得到显著的增加和改善。按照现行的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馆对保存和管理的永久档案没有等级区分,给予同等对待,势必造成许多重要的、珍贵的、具有较高史料价值的档案没有得到优先照顾。这种保管方式极易造成档案的丢失和损害而又不能及时地被发现,给档案事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将重要、珍贵档案存放在保管条件较好的库房,将价值一般的档案存放在保管条件相对一般的库房。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馆藏档案进行选择,也就是划分档案的等级,根据档案价值级别确定档案的保管级别。
近年来,国家财政每年拨给档案部门几百万抢救费,但面对浩如烟海的永久档案,粥少僧多,各级国家档案馆在使用抢救经费时感到捉襟见肘。要彻底改变这一尴尬局面,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只有按照馆藏档案等级的不同合理分配抢救费用,重点向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倾斜,对这些档案采取非常规的保护措施,因为正是这些“镇馆之宝”集中体现了档案的价值、档案工作的价值和档案机构的价值。
太平盛世,更要居安思危,及时对馆藏档案区分价值大小,以便一旦出现火灾、地震、战争等突发事件,就能沉着应战,有备无患,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档案分级鉴定为档案抢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总之,通过档案分级鉴定可以分清轻重缓急,分辨出档案价值大小和重要程度,帮助我们正确制定保管、保护和抢救的策略,对重要、珍贵档案给予特殊政策,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使档案分级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五、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是国家档案馆加强资源建设的必要手段
根据我国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同时也确立了其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在档案馆的建立发展时期,往往侧重于丰富馆藏、门类齐全,忽视了进馆档案的质量。经过几十年积累,“馆藏丰富”与“馆藏优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了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国家档案局原副局长刘国能同志在分析我国馆藏档案的现状后指出“我国档案馆藏素质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重复文件和不需要长期、永久保存的档案进了馆,占用了有限的库房和投入”,“档案鉴定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地摆到了各级档案部门的面前,需要赶快着手加以解决”。并因此呼吁档案馆要“认真把档案鉴定工作开展起来,不然包袱会越来越重,影响会越来越大”③。为此,不少档案馆,尤其是大型综合档案馆根据自身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了优化馆藏、加强馆藏资源建设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就要“去粗取精”,剔除、销毁无保存价值或无关紧要的档案,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进行重点保护、细化编目、深度开发,而这一切又有赖于档案价值的鉴定、等级的区分。
档案分级鉴定工作对于国家档案馆加强资源建设的积极意义,不仅反映在对现有馆藏档案资源的优化和珍贵档案的重点保护、有效开发方面,而且还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档案资源和重大活动、著名人物的建档工作所能起到的导向作用。对于国家档案馆来说,无论是常规的接收工作,还是主动的征集工作,都有必要倡导档案精品意识和“价值至上”的观念。
六、档案分级鉴定工作是档案馆扩大对外交流、提升自身形象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档案利用逐渐从封闭走向开放,档案的作用逐渐被社会所认识,近年来,部分国家档案馆加强了馆藏资源整合,对档案分级鉴定和分级管理进行了初步探索,集中精力开发和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通过展览、陈列等对外宣传渠道,提升自身形象。例如:1996年,上海市档案馆根据上海历史的特点和馆藏档案的实际状况,从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档案形成者的地位和级别、档案载体形式的特殊性和档案的文物价值等角度考察馆藏档案,辟设了珍贵档案的集中地----特藏室,以及具有名人效应的孙中山珍档陈列室,通过直观、生动的形象,既发挥了档案的价值,同时也确立了上海市档案馆的社会地位,扩大了社会影响。
在各种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档案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也相对增加。为了防止档案外流,规范档案出境行为,保证国家文化财富不受损失,《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并对二、三级档案的出境管理办法和审批权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在境外举办展览,由于没有档案级别的划分,保险公司无法为参展的珍贵档案办理保险,给珍贵档案的展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显然,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和鉴定实践的滞后,在规范档案出境行为时缺乏可操作性,极大地阻碍了档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注释:
①马长林:《关于档案定级鉴定的几点思考》,载《上海档案》2002年第1期;
②《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
③戴志强 成兴法:《综合档案馆鉴定工作理论与实务》,中国文联出版社2004年版。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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