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项目细则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的函
    为适应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加快全省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2004年我局和陕西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布了《陕西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项目细则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距今已有五年时间,通过这几年的实践、应用和前一段的实际调研,了解到有关著录项目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现就这几个方面予以补充说明:
    一、档号不全
    档号是档案管理员管理档案的基础,也是著录的必要项。目录号是全宗号下的一级类目,没有目录号,在一个全宗下就有可能造成案卷号的重复;因此,这个项目必须著录全,没有目录号的要根据本馆的实际给目录号。页号不能有空号、重号,出现空号和重号时,要重新编页号。
    二、时间项著录
    在《暂行规定》中要求时间项著录时,年、月、日之间用“-”连接,和现在实施的《文件归档管理规则》中的时间要求有冲突,但为了档案管理系统的方便,我们要求按《暂行规定》的执行。
    如:按《文件归档管理规则》的要求日期格式:20090729
    按《暂行规定》要求著录日期格式:2009-7-29
   (一)、采用《暂行规定》格式的理由是:
    1、避免在日期数字中使用日期通配符时造成识别困难;
    2、较之《文件归档管理规则》日期格式,《暂行规定》日期格式中加入的“-”分隔字符更便于识别和信息系统处理。
   (二)、日期通配符:*
“*”符号代表部分无法考证的日期,代替1位至4位日期数字;如:196*-*-20,其中,年份后1位数字、月份为著录时无法确切考证的数字。
   (三)、使用日期通配符的优点:
    1、信息量大    原规定中使用“0”来表示无法考证的数字时,会丢失部分可以著录的信息。
    2、容易识别,便于信息系统处理
   (四)、时间项著录时还应注意不能出现类似56年的时间著录,必须著录为1956年。
    三、分卷号问题    由于档案实体保管中会出现分卷的情况,分卷号项不能取消;应设在案卷号下,而不是和其它著录项目平行的著录项目,如案卷号为58,分卷为1、2、3,其案卷号应分别著录为58.1、58.2、58.3。
    四、题名著录
   (一)题名著录中不能出现“本局”、“本县”之类,应著录单位的全称或通用简称。
   (二)题名著录必须有内容信息,如:题名为传达123号文件的报告,无法反映文件的内容,应著录为:传达123号文件关于干部任免的报告。
   (三)题名内容有歧义的应在关键词中补充著录其真实信息,如题名为“下楼洗澡”,如果只著录“下楼洗澡”,根本就没有表达真实的主题;这是在三反、五反中常用到的词,在关键词应著录“三反五反,干部审查”。
   (四)题名中的时间,应用阿拉伯数字著录。
    五、关键词的著录
    做为题名的补充项,只要题名反映内容,可不著录。但类似党员关系,工资评级、定级,人员调配,人事任免,职称评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工,招干等涉及到人事时,须在关键词项著录人名;著录时要注意,题名的著录是相同的,只是在关键词中每十人人名著录一条。
    六、统一著录格式和著录项目的意义
    档案管理现代化和档案信息化的前提是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而数据库建设必须标准化和规范化,这样才能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才能使档案信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
    如果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不统一,做好的数据只能自己一家用,成为信息孤岛,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就失去了建数据库的的意义。
 
                                                 陕西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