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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的文件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8 20:04:21    浏览次数:395    评论:0
导读

企业档案管理的文件依据,这里列一些本课件中会提到的主要文件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档案法实施办法》 3.《广东省档案条例》 4.《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5.《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罚 工作规范: 6.《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7.《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8.《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 9.《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企业档案管理的文件依据

这里列一些本课件中会提到的主要文件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档案法实施办法》

3.《广东省档案条例》

4.《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5.《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罚


工作规范:

6.《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7.《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8.《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

9.《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一)法律法规

    1.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履行的档案工作的专门立法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1.19 发布实施 ,1999.5.5 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修正。

    3.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地方权力机关制发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广东省档案条例》,原《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修订为《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1日施行。共42条。

    4. 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又有细微修改。共25条。

   5. 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含乡、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档案室)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第七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档案法》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法》第十一条)

           6.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第30号令,就叫《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其中有关条款: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具体处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规范

        1.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2009, 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3. 《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粤档发〔2011〕24号)

     4. 《 广州市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穗档[2002]4号)

       5. 工作规范中的部分条款


《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和《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是档案管理的两个核心和基础文件,各单位必须作为基础性的工作认真做好!


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时的真正含义,不是做制度。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附件:

附录A(资料性附录)企业文件归档基本范围与保管期限参考表----注意是资料性,而非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表格样式----补充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没有的表格(如:档案交接登记表、温湿度登记表、销毁清册、借阅档案登记表、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6. 对《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的一些说明:

      《测评办法》对评价结果分级定等,适当区分评价企业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力度和保障条件,以及企业档案工作总体业务水平。这一创新设计,在省内外有关档案工作评价方式上属于首次。

       广东省档案局认为,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全面指引下,特别是总结本省多年来的档案监督和指导经验,企业档案工作是时候要在理念认知和业务实践上实现转型升级。这个转型升级突出有两点,一是要理清企业档案工作的体制与机制关系,二是要平衡组织管理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企业业务部门、企业档案部门等各方,都要充分认识到档案作为企业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知识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企业应当通过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系统管理,从而带动和提升档案工作业务水平。

       广东省档案局认为:一种评价方式,必须有良好的覆盖性,能适应大多数评价对象,能让企业感觉“有奔头”;同时也要有一定的高度指引性,使得企业必须通过适当的努力,才能获得相应的高标准评价。

      《广东省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及《测评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系统地对企业档案工作如何有序开展进行了规定和布置。

       在《测评办法》的组织实施中,关于档案人员岗位核查、面向业务部门人员的现场问答等环节的具体考察方法是:

       如关于档案人员的配备,要查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岗位分类说明或职位表,核实岗位设置及其定员情况;

       如档案工作机构的设立,要进而查看职能部门设置安排,而不仅仅凭着“一纸公文”的通知;

       再如面向业务部门人员的现场问答,则是直接检查了解企业员工对档案工作与业务活动的认知和实践情况。


(三) 国际标准

    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作为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产物,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最成功的标准之一。该标准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第一版 9000系列标准;200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第四版ISO9001。较为突出一点是,在此过程中,增加了多处对档案记录建立和管理维护的要求。说明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档案记录的重要作用日益被重视。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管理专家指出,企业实施ISO有如下优势(Advantage):

       1)保持企业产品质量;      2)规范企业供应商;

       3)有助企业市场竞争;      4)降低企业风险;

       5)提高客户忠诚度;        6)降低企业风险;

       7)领先对手18-24个月。

 2.国际标准ISO15489.1《档案管理通则》

     200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国际标准ISO15489.1《档案管理通则》。规定了档案管理的顶层架构,提出了实现有效档案管理所能产生的作用,并明确规定了档案管理的法规环境、档案管理的政策与职责、档案管理、档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以及档案管理过程与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ISO15489.1《档案管理通则》第4章中特别明确指出了档案管理的收益:

        1)以有序、高效、负责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2)以连贯的和公平的方式提供服务;  

        3)支持并记录方针的制定和管理的决策;

        4)保证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一致性、连贯性和效率;

        5)方便业务活动在整个机构内的有效开展;  

        6)预防突发事变及灾害的发生,提供持续运作的可能;

        7)满足法律和规章在档案化、审计和监督活动方面的要求;

        8)为法律诉讼提供保护和支持,包括对与机构活动证据存在与否相伴随的风险管理提供的保护和支持;

        9)保护机构的利益,保护员工、客户和当前及未来受益人的权利;

        10)支持并记录当前与未来的研发活动、进展状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历史研究活动;

        11)提供事务活动、个人活动和文化活动的证据;

        12)建立事务标识、个人标识和文化的标识;

        13)维护机构记忆、个人记忆或社会记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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