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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的变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3 19:00:53    来源:北京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1023    评论:0
导读

有些我们自以为很熟悉的东西,其实未必就那么简单,比如说寒暑假。寒暑假和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然而国家对此并无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学校寒暑假时间和长短都不一致。这种局面是如何形成的,晚清和民国的学生又是怎么放寒暑假,其中经历了哪些变迁呢?

有些我们自以为很熟悉的东西,其实未必就那么简单,比如说寒暑假。寒暑假和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然而国家对此并无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学校寒暑假时间和长短都不一致。这种局面是如何形成的,晚清和民国的学生又是怎么放寒暑假,其中经历了哪些变迁呢?

晚清版寒暑假双轨制

中国的寒暑假是伴随着晚清学制改革一起出现的,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作者查到的最早对寒暑假进行明文规定的是 1901 年袁世凯组织制定的《山东大学堂章程》,其中规定:“每年春季,以正月二十前后开学,小暑节放学,给暑假;休息至立秋后六日开学,十二月十五以前放学,给年假。”这种学期和放假制度被清政府各类学堂章程袭用。

晚清的暑假以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暑和立秋为时间节点,寒假(年假)则保留了中国传统过年封印的习惯。我们知道,二十四节气是根据太阳在黄道上的位置来划分的,所以对应的公历日期基本固定,如每年小暑都在公历7月7日左右,立秋在8月7日附近,相差不过一两天。因此,晚清虽然不用公历,但实际上,它的暑假是按照公历放、寒假依据阴历放。这种模式与我们现在的寒暑假制度是一样的。

民国三学期制下的寒暑假

民国成立以后,改用公历纪元。这本是一件与国际接轨的好事,但却无意中使本来简单的学期和寒暑假复杂了起来。

1912年9月13日,民国教育部颁布《学校学年学期及休业日期规程令》规定:“各学校以八月一日为学年之始,以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学年之终。一学年分为三个学期。元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四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学期。”

关于寒暑假,规定暑假休业日定为三十日以上,五十日以下(大学可以延长二十到三十天),起止时间由各校根据地方气候自定。年假休业定为七日以上,十四日以下。另外还有春假七日,时间是四月一日到七日。

改用公历后为什么实行三学期制呢?首先,学年之始必须是8月1日。因为民国政府的会计年度以七月一日为始。如果七月一日开学,天气又太热。其次,为了凸显元旦的独特地位,必须将元月一日定为学期之始。

既然开始和结束日期都确定了,那么8月1日到12月31日自然就形成了一个学期。剩下的1月1日到7月31日,如果把它当做一个学期,势必将造成这个学期上课时间长达 6个月(7月放暑假),而另一个学期上课时间可能仅3个多月(8月放暑假,年底放年假)。因此,只有将其再分成两个学期才能保证全年各个学期上课时间大致相等。

所以,“三学期制”是会计年度和公历崇拜双重影响下不得已选择的结果。教育界人士普遍感觉“遵行数载,殊觉不便”,因此,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于1915年向教育部提交了《请改三学期为二学期案》,建议将三学期制恢复为传统的两学期制。

直到民国十八年(1929年),民国政府才颁布了新定的《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恢复了二学期制:“学校以每年八月一日为学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学年之终。一学年分为二学期,以八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为第一学期,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为第二学期。关于假期,规定:“暑假专门以上学校之多不过七十日,中等以下学校之多不得过五十日,其起止日期于学校历内规定之。各学校寒假一律为二星期,其日期于学校历内规定之。”

寒假以外的年咋过?

民国二十年六月,教育部又颁布了《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规程》,学期设置未变,但对寒暑假却统一了日期:“暑假,专科以上学校以七十日为限(起六月二十三日讫八月二十四日)、中等学校以五十六日为限(起六月三十日讫八月二十四日)、小学以五十日为限(起七月五日讫八月二十一日)。寒假,各级学校一律定为十四日(起一月十八日讫一月三十一日)。”

统一标准,对于教育部门来说,自然省时省力。但对于广大学子来说,却殊为不便,原因在于每年春节的日期行踪不定,不一定都在寒假期内。这就意味着,家人过年的时候有可能你还在上课!

这种哭笑不得的故事,却在民国真实上演着。季羡林的《清华园日记》记载了他1932年到1934年在清华大学读书期间的生活。季羡林1933年1月18日放寒假回家,2月2日返校。当年春节在1月26日,季羡林幸运地在家过年。但是1934年的春节却在2月14日。这一天季羡林的日记里写道:“今天学校里照常上课。”

过年不能回家,对中国人来说,不能叫过年。反之,回了家却没年过,回家的意义也不大。日记显示,这年的寒假,季羡林留校,没有回家。

当然,教育行政部门也不是那么不通人情,有时也会根据实际变通。如1938 年北京市教育局向市政公署递交了一份修改寒假日期的申请,说“二月一日已届夏历十二月中旬,且距规程规定之春节假期甚近。外地学生及教员在假期归家者事实上似难如期到齐。”申请将 1939年的寒假改为 2月17日至3月5日,以便将春节包括在内。

由统一到放权的寒暑假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废止了民国政府《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对各类的学校学期与寒暑假制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1950年6月24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校历》,规定:

学期:一学年分两学期,第一学期自8月1日至1月末,第二学期自2月1日至7月末。假期:暑假62天,自7月1日至8月31日,计8周零6天;寒假14天,自1月24日至2月6日,计两周。

另外规定春节放假三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如果春节三天假日在寒假内,开学后不再补假。

1954年8月17日,高等教育部又颁布了新的《高等学校校历》,学期和假期起讫时间仍是统一的,只是具体日期有所调整。

对于中小学,教育部也分别于 1950年和 1956年发布了《中等校历》和《小学校历》,所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日期与高等学校大致相同。

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之初也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统一的学期和假期标准。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省、市、自治区有权依照当地的情况规定本地区的学历(这里指校历),报告中央教育部,废除全国统一的学历。”此后再未有过全国统一的学期和寒暑假标准。

稿件来源:《北京档案》杂志

作者:李子明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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