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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保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8 19:32:53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94    评论:0
导读

??纪念《档案法》颁布15周年山东安丘市档案馆周雪梅曹学军王彦云王金生自古以来,档案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个时期,一直强调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汇总,档案部门一直是作为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和作为机要部门来对待的。长期的局限性和封闭性,给档案馆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割裂了档案馆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混淆了档案馆的属性,影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

??纪念《档案法》颁布15周年
山东安丘市档案馆周雪梅曹学军 王彦云 王金生
自古以来,档案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个时期,一直强调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汇总,档案部门一直是作为机关工作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和作为机要部门来对待的。长期的局限性和封闭性,给档案馆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割裂了档案馆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混淆了档案馆的属性,影响了档案馆社会功能的发挥,制约了社会档案意识的形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管档案的目的也由为阶级斗争服务,转移到了为经济建设服务上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更确立和维护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推进了社会政治民主的进步。在纪念《档案法》颁布实施15周年之际,谨以此文作为对公民档案利用权确立的祝贺和对《档案法》颁布实施15周年的纪念。
一、公民档案利用权的确立
198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赋予了公民又一民主权利--档案利用权。《档案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这就说明,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已由法定形式确定下来,开放档案为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实施提供了方便条件,原来的利用“特权”,变为全体公民的权利,这是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明确补充,是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体现。
公民档案利用权的确立,扩大了档案馆室的服务领域。档案利用者是档案馆室的服务对象,享有平等利用档案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实现,要靠档案馆室的工作人员来帮助完成。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应从思想上清除传统的利用“特权”观念的影响,确立为民服务的新观念,真正做到档案面前人人平等。对档案利用工作中以前从未见过的群体——普通公民,以诚相待。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档案部门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满30年应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编辑出版《档案馆指南》,向社会公布馆藏档案资料的内容,为公民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线索;要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开通便民服务热线,开展函电代查代抄代复制和档案咨询服务业务;馆内应实行全日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以随时满足单位和公民不同时间利用档案的需要。同时,接待人员还应注意了解和掌握社会各界不同的信息,增加与利用者交流中的共同语言,以缩短相互之间的差距,减少个别公民因进机关而产生的畏惧感;要为公民提供和创造一个开放、公平和心情舒畅的环境,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随着《档案法》宣传、贯彻、落实力度的加大,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已逐渐深入民心。据安丘市档案馆统计,从《档案法》颁布实施后的1988年到2001年,共接待档案利用者3420人次,提供档案9628卷次,其中接待公民个人利用档案313人次、744卷次,占利用总数的9.2%和7.7%,《档案法》颁布初期,年公民利用档案10人次12卷次左右,到2001年提高到43人次110卷次,分别增加了4倍和翻了3番还多。在接待公民利用的工作中,依据档案为公民出具证明,帮助公民落实了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解决了工资、工龄、户口、生育、提干、住房、医疗保险等问题,维护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公民平等利用档案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受到了利用者的好评。同时,通过接待和交流,还使公民真正地体会到,依法享有自己对档案的利用权利,也是公民应具备的素质。
二、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也留下了不同记录。档案馆保管的档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个人行为、身份和财产等内容的也占相当数量。如果对个人的隐私权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好影响,严重的还会引起法律纠纷。因此,档案馆室如何维护和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做到在保证公民平等利用档案权利实现的同时,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注意掌握的一条准则和档案馆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非必要不看,二是了解个人隐私内容的不相互议论,三是对于属于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严格掌握使用范围,非允许利用范围概不提供,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三、保证档案移交单位(个人)档案利用的优先权
《档案法》规定,对于“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这一权利的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一是档案利用者如需查用本单位(本人)档案,有优先利用权,特殊情况可以借出馆外。二是移交单位电话查用本单位的档案,档案馆积极配合搞好服务;三是移交单位或个人查阅利用本单位档案免收证明费和保护费。这样,既能体现档案馆倡导、鼓励单位积极向国家移交档案的政策的落实,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又客观、公正地保障了档案移交单位(个人)对于档案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四、正确处置好档案公布权
档案馆作为档案信息资源的集中保管地,《档案法》赋予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重任。所以,要开发利用好档案信息资源,一定要对档案移交单位(个人)的档案公布权处置得当。档案开放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布档案应符合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公布内容的有益性、公布时机的适宜性以及公布水平的权威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档案馆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与各立档单位共同划分制订好“档案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制发《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对馆内满30年的档案逐卷逐件审查判定,编制《开放档案文件目录》,编写《开放档案内容介绍》,经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同意,确保开放的档案文件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无损害才向社会公开。决不能因档案的所有权、利用权、隐私权、公布权而发生纠纷。
公民的档案利用权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其赖以生存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等都会影响和制约档案利用权的实施效果。作为档案馆,其工作环境、服务水平是对公民的档案利用权有效行使的关键。所以,档案馆的建设,要消除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应继续作为单纯的机要部门来对待,要从档案馆的文化事业机构属性、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责任和利民便民的需要出发,走出深宫大院,开辟一个集档案开放、文化交流和休闲娱乐的服务场所,公民可以像进超市一样,随意浏览,也可以坐下来相互交流和探讨,共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只有这样,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利才能充分实现,也才能调动和促进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主动向国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自觉性的发挥,并将其当作应尽的义务;也只有这样,国家档案资源才能丰富,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开发和真正实现共享。
(郭红解、李军摘自《中国档案》2002年第11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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