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的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应同时收集;
(2)发文应有定稿、印本,重要文件应有历次修改稿;
(3)请示应有批复,电话或口头批复的应有记录或在文件上注明,并有记录人的签字;
(4)需办理的文件应有办理结果;
(5)有领导人重要批示的文件处理单,应随同文件一起收集;
(6)文件材料用纸质地优良,字迹清晰耐久,用铅笔、圆珠笔、纯兰墨水、红墨水、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书写、修改的底稿,应由文稿形成部门负责复制后连同底稿一并收集;
(7)普发性材料,可只收集与本单位有关的材料,其他可做为资料保存;
(8)用计算机或四通打字机直接打印起草的文件材料,以负责人签字的做为定稿保存;机器直接形成的报表等,除按要求存盘外,另需打印出一份纸质报表等收集积累。